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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商品經濟的地位

在古代中國,商人的地位很低。在秦朝,即使他們很富有,也不允許穿絲綢衣服。唐代商人不能入朝為官。直到明清時期,商人的地位才有所改變。從富商的仕途到富商的仕途,沒有壹條路。華商鹹魚翻身成功。

秦:妳不能穿絲綢衣服

韓:因虛假申報被沒收家庭財產。

唐:妳不能在朝鮮當官。

宋:歧視的情況有所改善。

清朝:紅頂商人。

今天的法律明確規定,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在古代,有些人生來就有特權,而有些人則受到歧視和限制。比如商人,在古代是不受歡迎的,因為在那個時候,他們是無法進入政界的,直到明清時期,商人才開始進入仕途。

秦朝

*法定年齡是15,實際上是以身高來判斷的。

在秦國統壹六國還只是諸侯國之前,公民從15歲開始承擔國家義務,包括各種賦稅和徭役,男人要去打仗,服兵役。

當然,這只是法律規定。在春秋戰國等動蕩時期,國與國之間人口流動頻繁,秦國大力招兵買馬,充實國力,國民的實際年齡很難確定,所以身高就成了壹個客觀且容易判斷的標準。

秦以前以身高六尺為女性成年的標準,男性則以六尺二寸為標準。秦統壹六國後,仍采用這些標準。

*商人不能穿絲綢。我父親在我丈夫的妻子之後沒有地位。

在秦朝,士兵、官員和擁有土地的農民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享有人身、財產、婚姻和獨立戶籍等權利。但由於國家政策和社會觀念,商人、丈人、繼父的權利受到限制。

國家推行“重農抑商”,認為種田是產業,經商是最後的產業,所以商人階層受到歧視,他們可以積累大量財富。但法律禁止他們穿絲綢衣服,乘坐華麗的汽車,被稱為“雖富而無香。”商人及其子女從政不能做官,比普通人更容易被發配到邊疆從事墾荒。

老公和繼父的地位就更低了。結婚後,他們都想住在妻子的家裏,他們的孩子隨妻子的名字,從而失去了建立自己的家園的權利,更不用說獨立產權。

漢朝

*商人還是不能當官,工匠是“賤民”

漢初法律規定男性15歲為成年,開始繳納人頭稅。23歲開始服徭役,到了景帝,減為20歲。當妳到了法定年齡,妳就有了完全的民事主體資格,同時妳就開始承擔義務。

但漢代是壹個等級分化嚴重的封建社會,公民權利義務在不同身份的主體之間也有不同的分配。貴族和官僚不僅不用承擔各種封建義務,還享有各種特權,占有大量農田房屋和奴婢。

商人還是不能當官,不能以個人名義買田,需要向政府申報財產,繳納房產稅。申報不實並被曝光的,沒收全部財產並罰款壹年。

手工業工人被視為“賤民”,和商人壹樣,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事權利和國家資格都是不完整的。

奴婢是最底層的社會階層。雖然漢代法律禁止主人隨意殺害奴婢,但她們只是主人的私有財產,可以買賣、轉讓、贈送。他們完全在民法的範圍內,就像牛羊壹樣。

金煒

*致力於地主,農民地位降低。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歷史上的壹個動蕩時期。連年戰亂讓老百姓流離失所,政府的戶籍管理自然成了空架子。與秦漢時期相比,農民的地位有所下降。大部分農民無法承擔各種稅收,就委身於地主,成為“佃農”和“門下附屬物”。

這些農民不登記國家的正式戶籍,而是作為主人的依附人口;他沒有向國家納稅,而是為主人耕種土地,繳納地租,從壹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成了壹個依附於強勢地主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她們雖然不像奴婢那樣成為主人的私有財產,但卻失去了人身自由,往往被主人連同土地壹起轉讓或贈予他人。

唐朝

*來中國的外國人地位比商人高。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法律政策更加寬容開放。

根據均田令的規定,成年男女可以分到壹定數量的土地自由耕種,州稅也比較輕。商人和夫婿在朝鮮仍不允許做官,但壹些來華的外國人可以取得國家資格,參加國家組織的科舉考試,考試合格者也可以做官。

姜文主演的電影《天地英雄》中,拿著天皇令牌追殺姜文的日本駐唐使節是為朝廷效力的高級武官。由此可見商人和丈夫的社會地位有多低。

而且《唐律》規定,中國人與外國人發生糾紛,按中國法律處理;同壹國籍的外國人之間的爭議,按照其所在國的法律處理;不同國籍的外國人之間的爭議,依照中國法律處理。

這些規定壹方面表明大唐的國際地位,另壹方面也表明外國人也是法律承認的民事主體。

打壹個官員三年監禁,比打人民更重要。

唐代國家地位的不平等主要體現在官民關系和家庭內部。官民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官高於民,民須尊官。任何損害官員尊嚴的行為都會受到懲罰,而懲罰比對普通人的損害更重要。

法律規定,毆打主管官員的人將被判處三年監禁,毆打輕傷官員的人將被流放兩千裏,重傷者將被絞死。人與人打架,必罰四十(用荊條四十招);負傷,棍子60(用棍子打後面60下);拔壹寸方發棒80。

唐代官民地位的懸殊顯而易見。

*子女受制於父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在唐代,家庭成員之間有嚴格的區分,父母是尊貴的,子女是低賤的。父母擁有財產權、婚姻權和法特瓦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

子女服從父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同時,唐代也存在著高官與低官、良民與賤民的區別。

各民事主體之間的身份差異影響著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決定著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

宋朝

*土地以出讓為主,租地農民有優先購買權。

宋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的範圍擴大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農民獲得了更加平等的主導地位。與上壹代相比,宋代失地農民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與地主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滿,農民有權決定是否繼續租賃,並享有租賃和收回租賃的自由。

當地主要出售租給農民的土地時,租地的農民是第壹買家。

*奴婢具備主體資格,可以和主人簽訂雇傭合同。

第二,宋代以前,奴婢是主人的私有財產,沒有民事主體資格,只是壹個“說話的工具”。在宋代,主人和奴婢也要在自願的基礎上簽訂雇傭合同。

雇主應該按照合同支付傭人工資,傭人甚至有權起訴雇主。所以,原來的奴婢已經獲得了主體資格,不再是“說話的工具”。

*員工地位大大提高,合同到期可留可走。

第三,商人獲得了比以前更多的權利。對商人的社會歧視減少了,對他們的法律限制也動搖了。

在商品生產和服務行業中,出現了壹種新型的沒有人身依附關系的民事關系。合同到期後,員工有權決定去留,用人單位要給員工發工資。

元朝

*國民分為四等,商人待遇排第二。

元朝統治者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將人民分為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階級。不同階層的人從出生那天起就享受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這是歷史的倒退。

元代商人多屬色目人,他們在政治和法律上享有僅次於蒙古人的優待,這是元代特有的現象。

明清兩代

*商人走上仕途,“紅頂商人”出現。

明清時期商品經濟進壹步發展,民事主體範圍在宋代的基礎上繼續擴大。壹個顯著的突破是壹些大商人開始走上仕途,商人也可以成為官員。“紅頂商人”胡雪巖就是壹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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