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將準予離婚歸為不忠、分居、失蹤、虐待、遺棄、惡習、威脅安全以及其他導致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法定重婚,即有夫妻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實際上重婚,即配偶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
配偶與他人同居是壹種類似重婚的違法行為。
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另壹方不原諒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要求離婚,但調解無效,依法準予離婚,符合婚姻法原則。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夫妻壹方對另壹方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的暴力行為。
事實上,家庭暴力直接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地位和和諧關系,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團結。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進行歧視、折磨和摧殘,使其遭受精神和肉體傷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冷凍、饑餓、生病不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壹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壹方不履行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對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不贍養的;丈夫或妻子不承擔相互贍養的義務。虐待和遺棄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所以這些違法行為危害相當大,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如果壹方被另壹方虐待或遺棄,要求離婚,調解未果,可以認為夫妻關系破裂,判決允許離婚。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壹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往往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家庭暴力的原因之壹。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誌,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後果,必然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如果壹方患有這些不良嗜好而不改,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共同生活,另壹方提起訴訟解除婚姻關系,則視為關系破裂。調解不成後,可判決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分歧分居滿兩年的;
這壹條款的適用必須滿足四個要求。第壹,有分居兩年的事實。壹般來說,分離是壹種持續的狀態。第二,分開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不是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條款。適用這壹條款,意味著如果沒有其他情節原因,可以在分居兩年後離婚。第三,訴訟離婚,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壹定要分開。第四,調解無效。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主要是指除上述四種情況以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的是因為家庭經濟問題,孩子問題,贍養老人等原因。,還有壹些是性格不合、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造成的。因壹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因壹方患有醫學博士認為婚後不宜結婚的疾病,壹方提出離婚也是壹個原因。
(6)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壹方被宣告失蹤是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是指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定時間的下落,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