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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刮蹭後壹人離開算不算肇事逃逸?

兩車刮蹭後壹人離開算不算肇事逃逸?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標準,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無責任而離開現場,報案後未履行在現場等候處理的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將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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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3.什麽不構成肇事逃逸?

六種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後,壹方反悔報案的;

2.為及時搶救事故中受傷人員,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並及時報案後駕車逃離現場;

3.傷者送院後,交通事故當事人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確需臨時離院,經傷者或其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約定時間內返回;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離開現場需要到醫院救治,未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逃離現場,有證據證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事故發生地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壹)“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當事人該不該拘留?根據法律規定,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也可以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2.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何賠償對方肇事逃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與當事人協商的交警還是肇事逃逸壹、論肇事逃逸的構成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的行為。

刑法規定加重對逃逸的處罰,出於兩個根本目的:壹是為了及時搶救受傷人員,防止事故損失擴大;二是便於盡快查明事故責任,處理事故善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行為人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和接受公安機關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本質特征是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律義務。正確認定逃逸還應著眼於肇事後行為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在審判實踐中,要把握主客觀要件。

首先是主觀要件,即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為了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的,應當推定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觀要件,即在被公安機關處理前,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並逃逸。壹般情況是逃離事故現場。這裏的事故現場不僅包括交通事故現場,還包括與事故現場密切相關的空間,如警方指定等待處理的場所。在認定是否屬於逃離事故現場時,要特別註意逃逸行為與肇事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連貫性。在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行為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後逃逸,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關於幾種常見情況的認定和處理

行為人在被毆打或者面臨被毆打的實際危險後逃離事故現場,然後立即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的,可以不認定為逃逸。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證據來接受被告的辯解。逃離事故現場未及時報警,有條件及時投案自首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如果是因為內心的恐懼而逃離事故現場,或者是為了逃避酒精檢測而逃離事故現場,應當認定為逃逸。

行為人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為逃避責任未能出庭,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脫逃。實質上,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是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脫逃罪,而應酌情從重處罰。

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直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事故損失沒有明顯擴大的,可以不按逃逸處理。逃跑後,在途中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向公安機關投案的,仍應認定為逃跑,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是否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不能以被告人的辯解為依據,而應根據離開現場後的行走路線、時間長短、是否有條件報案等綜合判斷。無法決定直接向公安機關投案的,視為脫逃。

雖然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後報警後逃離事故現場,或者逃離事故現場後報警,但仍應認定為逃逸。但因為有報警行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造成人身傷亡的,行為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如果是為了救傷員而離開現場,不算逃離事故現場。但行為人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未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處理,而是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應當認定為逃逸,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行為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情形之壹,並已逃逸的,應當將逃逸行為視為法定加重情節, 並且行為人應當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二個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 但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構成犯罪的,由於逃逸已經成為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不能重復評定為加重情節,所以只能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壹量刑檔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對行為人量刑。

三、關於交通事故後補發案件的處理。

目前,經常出現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由他人代替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況,這給正確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帶來困難,容易使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也容易損害受害方的利益,嚴重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應予嚴懲。

人可以被替代的情況有很多。有的施暴者在現場讓同車乘客代替或者叫人代替;部分肇事者逃離現場後,喊替身到現場或向公安機關自首等。根本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從本質上講,更換行為人仍然是交通肇事後的壹種“逃逸”行為,也是指使他人向司法機關作偽證的行為,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社會危害性大於壹般逃逸,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從重處罰。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還需要區分肇事者是否逃離了事故現場。行為人被替換但未逃離現場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替代者構成犯罪的,以刑法第三百壹十條的窩藏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關於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鑒定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逃逸致人死亡不僅包括被害人受重傷後無人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還包括被害人因受傷無法離開現場,再次被其他車輛碾過的情形。

逃逸致人死亡僅適用於行為人因逃逸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包括故意死亡。發生事故後,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意將被害人隱藏、遺棄或者移動到危險區域,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在翻車等事故中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將傷者送至醫院救治後,在無警告或未被公安機關處理的情況下逃離,被認定為脫逃罪。但如果被害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則不應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

被害人是否因無救助逃逸而死亡,必須根據司法鑒定和卷宗上的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五、關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逃逸後的責任問題。

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及相關檢驗鑒定結果作出的法律文書,本質上是證據性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分析全案其他證據,正確認定行為人的責任,公正處理案件。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行為人不履行法定義務逃逸的,推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加害人的責任。人民法院也應根據這壹原則處理此類案件。

當事人開車撞人後逃逸,把當事人的朋友留在現場,算不算肇事逃逸罪?沒有肇事逃逸罪,只有交通肇事逃逸,逃逸是加重情節。

肇事逃逸半小時後返回現場,造成當事人輕傷。是逃避嗎?離開現場是壹種逃避。至於對方輕傷,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對方醫藥費,交警會對妳罰款,扣分。

肇事逃逸方找誰處理事故?可以報警,找交警幫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在交通事故現場,對方肇事後逃逸,妳需要停車保護現場;

可以在交通事故現場撥打122,等待交警來現場調查交通事故。

當事人通知家屬報案算不算肇事逃逸?當然是逃避。當事人在哪裏,為什麽離開,做了什麽,為什麽通知了家人卻不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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