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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無償獻血和血液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血液管理,保證醫療救護用血質量,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山東省血液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血液管理,是指對獻血、采血、供血、輸血和用血的管理。第三條血液管理實行血源統壹管理、統壹采血、統壹供血制度。第四條我市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凡居住在淄博市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健康公民都有獻血的義務。

倡導和鼓勵公民無償獻血。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血液管理的領導。紅十字會應當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公民義務獻血的宣傳、組織和動員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向社會宣傳教育公民無償獻血和血液科學知識的工作。第六條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市血液管理工作,市獻血辦公室受市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壹)貫徹實施血液管理、公民義務獻血和無償獻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公民義務獻血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負責公民義務獻血的宣傳、動員、組織和協調工作;

(四)下達獻血指標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血源統壹管理和統壹采供血管理;

(六)監督檢查全市血液管理和無償獻血工作。第七條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二章獻血管理第八條男性二十周歲至五十周歲、女性二十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應當履行獻血義務。第九條公民義務獻血年度獻血指標為本單位實際人數的5%。大學生,符合獻血條件的,在校學習期間應當獻血壹次;駐濟部隊現役軍人符合獻血條件的,應當在服兵役期間獻血壹次。第十條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無工作單位的公民,居民委員會、農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獻血辦公室的要求和安排,統壹組織獻血,按期完成獻血任務。自願定期獻血的公民必須持居民身份證到采血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獻血。第十壹條公民獻血前,采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獻血體檢標準進行免費健康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獻血。獻血體檢不合格的,獻血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向采血單位繳納體檢費。

公民每次獻血量為200至400毫升(首次200毫升),兩次獻血間隔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第十二條公民有償獻血後,采血單位發給《公民義務獻血證》和國家規定的獻血營養補助。

公民無償獻血後,不領取營養補助,采血單位發給獻血證和獻血紀念獎牌。

對申報參加家庭儲血的自願獻血者,發放家庭儲血獻血卡,獻血量為家庭儲血量。第十三條公民自願獻血後,在獻血當天和次日享受公休假期,不影響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介紹公民獻血為名從中牟利,不得雇傭他人冒充單位或者個人獻血。第十五條單位完成獻血任務的情況,列入文明單位創建條件,納入文明單位檢查評比、考核內容。第三章采供血管理第十六條市中心血站是我市采供血的專業機構。除沂源縣外,我市任何單位不得自行采血或供血,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醫療機構開展的患者自體輸血項目;

(二)患者親屬或者其他公民為特定患者提供血液的。第十七條采供血單位必須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采供血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采供血工作。第十八條采供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獻血體檢標準和采供血技術規範,保護獻血者健康,保證血液質量。

凡采供血機構發送的血液,必須在包裝上標明:

(壹)采供血機構的名稱和許可證號;

(二)獻血者的姓名和血型;

(3)血液的種類和數量;

(四)采血日期;

(五)有效期;

(六)采血操作人員的數量;

(7)血袋的編號。第十九條生產血液制品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教學科研用血、血漿、血液成分由市中心血站供應。第二十條采供血單位必須保證臨床治療用血,重大災害和事故需要大量用血時,應當全力以赴保證搶救用血。第四章輸血和用血管理第二十壹條醫療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患者輸血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確保輸血安全。

成分輸血推廣在三級醫院要達到80%以上,二級醫院和市級專科醫院要達到70%以上,成分輸血比例要納入醫院分類管理和目標責任制管理。

嚴禁在臨床上直接輸註他人胎盤血和產後血,灰漿體輸血除外。臨床上禁止使用胎盤血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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