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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中聯邦制度的政治設計

美國雖然是壹個不主張成為法律的國家,但卻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憲法。這部偉大的憲法為美國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美國憲法最大的特點是簡單明了。三權分立的憲法基礎非常明確。總統制、議會制、司法制配合選舉制,基本解決了腐敗問題。俄羅斯是壹個後發國家。我們可以借鑒世界上最先進的政治制度的最佳成果。同時,俄羅斯是大陸法系國家,俄羅斯和俄羅斯民族細致完善的立法技巧在俄羅斯憲法中得到了完美的發揮。俄羅斯憲法的制度設計非常巧妙。第壹章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有***16條。每壹篇文章都是國家的鑰匙。所以憲法明確規定這壹章不能修改。俄羅斯已經寫入了世界上所有最重要的憲法經驗。比如三權分立,比如多黨制和自由選舉,比如平等保護財產權等。第二章是俄羅斯憲法的美麗篇章。它用47條規定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占俄羅斯憲法的比例。從條文總數上可以看出,俄羅斯憲法共有1 * * 107條。不僅如此,這47條基本都是兩段。它們涵蓋了我們目前所能知道的所有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如果妳相信我,就告訴我目前公認的權利是什麽。都可以在這裏找到。此外,美國憲法也沒有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原則。美國著名的沈默權,非法證據不能使用的權利原則規定在美國憲法制定後陸續制定的第6-10號憲法修正案中。與俄羅斯不同,俄羅斯憲法有能力將這些原則全部規定入憲法。俄羅斯憲法是世界上唯壹壹部規定了刑事訴訟所有重要原則的憲法。說到俄羅斯憲法和美國憲法的比較,就不得不說總統制了。我個人認為俄羅斯總統制的設計也優於美國。主要原因是俄羅斯總統可以獨立參加選舉,不屬於任何政黨,俄羅斯總統是直選的,而美國總統是間接選舉的。其次,俄羅斯總統和政府是有壹定區別的。這種差異使得政府更有效地管理經濟。其他方面因為篇幅關系我就不解釋了。總之,俄羅斯作為壹個新興國家,有機會也有可能吸收世界上最好的憲政經驗。至少從表面上看,俄羅斯憲法超越了美國憲法。值得註意的是,俄羅斯憲法通過全民公決生效。至今沒有修改過,保持了很好的穩定性。俄羅斯憲法的實施受到憲法法院的嚴格保護。目前,憲法法院對憲法作出了65,438+00多條解釋,還作出了數以千計的案例,宣布其他法律法規違憲和被宣布無效。嚴格來說,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通常是指狹義的成文憲法與狹義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關系。在不成文的憲法體系中,由於議會至上的原則,憲法與議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在形式上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在內容上,被稱為憲法的法律與壹般法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確,理論上很隨意。法國憲法學者萊昂·迪吉(Leon Diji)曾在其著作《憲法學教程》(A Course in憲法學)中討論過這個問題。他指出:“像北美的美國和其他許多國家壹樣,法國憲法是狹隘的。同時,人們可以區分兩類法律:立法者以壹般形式制定的普通法律和在壹定條件下按照壹定形式制定的憲法。普通法律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廢除憲法。簡而言之,憲法只能以特定的形式被憲法修改或廢除。”在狄驥看來,“憲法與普通法區分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制度,這種區分是從1780在法國劃定的”。①狹義的憲法與狹義的議會制定的普通法律性質的區別,在北美獨立戰爭時期就被壹些資產階級思想家充分討論過。為了否定英國議會立法對北美殖民地的合法性,許多政治家註意引用洛克等人的自然法假說,認為在議會制定的普通法律之上,仍然存在著自然法的“高級法”形式。例如,在《教會法和封建法的目的》壹文中,亞當斯明確聲稱:“權利先於壹切世俗政府——這是人類法律不能廢除或限制的權利,這是來自上帝——宇宙中最偉大的立法者——的權利。.....我們的許多權利是固有的和基本的,被所有人作為規範認可,並作為政府的開始而確立。這些權利甚至在議會出現之前就已經存在。”②為什麽北美殖民地獨立後建立的憲政制度沒有確立立法至上的原則?美國學者考恩給出了壹個非常形象的解釋:“如果這裏只從制度層面回答這個問題,有兩個原因。壹方面,在美國的成文憲法中,先進的法律最終獲得這樣的形式,可以為其提供壹種全新的效力,即來自主權人民的制定法規的效力。壹旦更高法律的約束力轉移到這種全新的基礎上,普通立法機關至高無上的概念就會自動消失,因為壹個從屬於另壹個立法機關的機構不可能是主權立法機關。但另壹方面,如果沒有司法審查制度作為後盾,即使是制定的形式也不能保證先進的法律是個人求助的來源。以成文法的形式,輔以司法審查制度,先進的法律恢復了青春活力,從而進入了其歷史上的壹個偉大時代,這是自查士丁尼時代以來法學上最富有成果的時代。”可見,誕生於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是壹種基於人民主權原則的“高級法”,與議會立法完全不同。漢斯·凱爾森從“純粹法學”的角度強調,壹個國家的所有法律規範都是從基本規範中派生出來的,是由其性質決定的。而這個所謂的“基本規範”,在他看來就是“第壹部憲法的效力是最終的假設,這是法律秩序中所有規範所依據的最終假設,即人們應該按照第壹部憲法的創立者所命令的那樣行事。這是法律秩序的基本規範。”(4)凱爾森認為,人們必須無條件地遵循第壹部憲法,因為基本規範不是由造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確立的。它之所以有效,並不是因為它是法律行為像真正的法律規範那樣以某種方式創設的,而是因為它被假定為有效的;而且假定它是有效的,因為沒有這個假定,人的任何行為都不能被解釋為合法行為,尤其是創造規範的行為。“⑤總之,關於狹義憲法與狹義法律的關系性質,無論是以人民主權理論為基礎,還是以基本規範作為憲法本身合法性的前提,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不是由任何特定的立法機關制定的,也不是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而是基於自然權利觀、人民主權理論、基本規範等理論假設而無條件確立的。憲法與法律的關系不是簡單的“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憲法屬於“價值法”,由人民制定,而普通法屬於“實在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因此,憲法與議會制定的法律的關系實際上體現了人民主權論對議會立法權的控制。二、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關系的表現在現代法治社會,由於崇尚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權威地位,在法制建設的具體實踐中,存在著從更廣義上探討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關系的理論傾向和實踐做法,造成了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關系的泛化和混亂, 特別是在多元化的立法體系中,出現了狹義的憲法與廣義的各種法律形式之間的關系這樣的憲法問題。 就這個問題的性質而言,有些是真實的,有些是虛擬的。從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關系的壹般表現形式來看,既包括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層級關系,也包括憲法規範與法律規範的邏輯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直接關系。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是其他壹切法律形式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據。在實行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國家,由於憲法將立法權完全授予作為代表機構的議會或國民議會,因此只有議會或國民議會制定的“法律”與憲法直接相關,其他任何法律形式都不能與憲法直接相關。比如美國1787憲法第1條規定:“本憲法規定的壹切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當然,由於美國是聯邦制國家,作為適用於整個聯邦的憲法,通常只能約束聯邦機構。至於各州議會制定的憲法和法律,根據憲法修正案第17910條的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或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分別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因此,由於涉及到聯邦憲法與各州憲法和州法律的立法邊界,美國聯邦憲法實際上會與各州憲法和州法律發生直接關系。這壹點在《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中有明確的體現: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和豁免權的法律。除了作為代議制機構制定的法律直接來源於憲法,不得違反憲法之外,壹些國家的憲法還涉及到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形式不得違反憲法的問題。這樣的規定實際上肯定了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形式與憲法的直接關系。例如,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憲法(1991)第16條第二款規定,任何法律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違反憲法的規範和準則。其他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方面?各國憲法的規定不盡相同,這與壹部國家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權力體系密切相關。以俄羅斯為例,根據1993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第125條第二款,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可以確定以下文件是否符合俄羅斯憲法的規定,包括:(1)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總統、聯邦委員會、國家杜馬和俄羅斯聯邦政府的規範性文件;(2)俄羅斯聯邦各實體頒布的各共和國憲法、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涉及俄羅斯聯邦國家權力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問題,並與俄羅斯聯邦各實體的管轄範圍相同;(3)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與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之間的條約,以及俄羅斯聯邦國家機關之間的條約;⑷俄羅斯聯邦尚未生效的國際條約。2.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間接關系關於其他法律與憲法的關系形式,在《聯邦德國基本法》(1949)中有明確規定,憲法約束的對象只是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其他法律形式只受聯邦政府制定的法律約束,不能與憲法直接相關。《基本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立法權受憲法約束,行政權和司法權受法律和基本權利約束。因為基本法只涉及與聯邦議會制定的法律在聯邦層面的直接關系,除了州法律與基本法的立法權限劃分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外,其他法律形式首先要與聯邦法律有直接關系,與聯邦憲法的關系需要通過聯邦法律間接聯系。相對於聯邦法律的合憲性,聯邦層面的其他法律形式首先應該具有“合法性”,而不是“合憲性”。這壹點從《德意誌聯邦共和國憲法法院法》1951的規定中可以看得很清楚。該法第13條規定了聯邦憲法法院的權力,其第6、1l和14款規定聯邦憲法法院可以審查兩個層面的合法性:壹是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合憲性”;二是國家規定或其他法律的“合法性”。第6款規定:應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聯邦議院三分之壹議員的請求,對聯邦法律與基本法或州法律與基本法、州法律與任何其他聯邦法律在形式和實體上是否壹致有不同意見或懷疑;第11條規定,法院請求裁定壹項聯邦或州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或壹項州法規或其他法律是否符合聯邦法律;第14條規定,壹項法律作為聯邦法律的連續性存在疑問。如果同時考察議會制定的法律的合憲性和其他法律形式的合法性,也可以從其他國家憲法法院的職能中找到明確的依據。例如,1982《葡萄牙憲法法院組織、工作和程序法》第5l條規定,憲法法院可以接受對《憲法》第278條和第281條規定的法律條款的合憲性和合法性進行評估的申請,並將其提交給憲法法院院長,除相關法律條款外,還應說明違反的憲法規則或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對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作了復雜的規定,包括法律法規不得違反憲法的合憲性要求和法律法規不得違反法律的合法性要求。現行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100條還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3.憲法和其他法律形式之間存在著抽象的關系。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應當體現在每壹項具體的法律規範中。也就是說,如果議會制定的法律必須依據憲法制定,那麽這些法律形式從產生、內容到變化都必須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所有與憲法直接相關的法律形式都應該是適用憲法的結果。然而,在實踐中,即使是議會頒布的法律,在大多數情況下也只是在抽象意義上確保與《憲法》的直接關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等規範性法律文件時,享有很大的立法自由裁量權。因此,即使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只要求在抽象意義上與憲法“不相抵觸”和“壹致”。這體現在各國的立法中。許多國家憲法文件明確規定了“不沖突”原則。例如,以色列國過渡法1949第11條規定,1948年5月4日在巴勒斯坦實施的法律,只要與本法令和臨時參議院制定的或臨時參議院委托制定的其他法律“不相沖突”,即繼續有效。在其他國家的憲法中,要求其他法律形式“合憲”,實際上應該以憲法為依據,從立法之初就遵循憲法依據。例如,1995格魯吉亞共和國憲法第6條第1款規定,格魯吉亞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所有其他法律文件都應符合憲法。不難看出,無論是“不沖突”原則還是“壹致”原則,都體現在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系中,這實際上是“抽象的”,憲法對其他法律形式沒有直接的壹壹對應的立法要求。4.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特定關系。為了有效限制議會或其他立法機構濫用立法權,憲法被擱置壹旁,從而影響了憲法作為根本法的約束力。在壹些國家,其他法律形式與憲法之間的關系非常具體和明確。議會或其他立法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憲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法律或其他法律形式,立法沒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憲法對其他法律形式具有直接的法律控制和約束作用。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之間有兩類具體而明確的關系:壹是憲法明確規定某些事項必須由法律或其他法律形式規定,或者只能由法律規定某些事項;第二,憲法明確禁止法律規定某些特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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