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物運輸)、旅客運輸(以下簡稱旅客運輸)、汽車維修和運輸服務。

營業性道路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服務,並以各種費用結算方式發生的道路運輸。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營者、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及其委托人和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主管部門,履行具體管理職責。第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建立統壹、開放、競爭的道路運輸市場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管理,貫徹道路運輸發展方針和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建設信息平臺,及時發布行業發展政策、客貨流向、運力投放、運力結構等信息,引導道路運輸向規模化、集約化、智能化方向發展。第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電話號碼、信箱、接待室、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受理群眾投訴和舉報,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和舉報人。第七條交通主管部門及其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對象應當接受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辦事,忠於職守,禮貌待人。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並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第八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道路運輸應急機制,加強道路運輸應急處置和規範管理,堅持服務和管理並重,采取必要的控制等應急措施,保障物流暢通,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的影響。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工作,建立道路應急運輸能力儲備和道路運輸應急保障制度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者權益保護制度,定期組織演練,提高道路應急運輸能力。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相關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應急培訓,並定期進行演練。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第二章開業和停業第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與其經營種類、項目、規模和範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專業人員。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司機不允許疲勞駕駛。第十條申請道路運輸行政許可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道路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核準的範圍經營。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經營者超過180日未經營或者停業超過180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其他相關證件,並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三章運輸車輛第十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持有批準其經營的交通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簡稱《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

禁止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運輸。第十三條生產(改裝)乘用車和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核定數量或者載重量,嚴禁超過或者低於核定數量或者載重量投標。

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不得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或者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 上一篇:2021最火的背景圖和2021最牛的頭像有哪些?
  • 下一篇:律師能說黑就是白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