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師王榮麗撰寫)總結我做律師近20年的工作經驗,然後問自己,我能說黑的就是白的,白的就是黑的嗎?經過深思熟慮,我的答案是,我不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原則規定,律師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實事求是。事實是,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黑白不能顛倒。同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都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在裁判案件時,也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尊重事實。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黑白無法區分,也無法顛倒。根據上述法律,律師不能說黑的就是白的,說白的就是黑的。就算律師這麽說,法院也不能這麽判。所以律師說什麽都沒用。黑的還是應該黑,白的還是應該白。這太糟糕了。這裏所說的黑與白,如果是色彩上的黑與白的概念,已經成為公認的真理,不會有爭議。黑白分明,壹目了然。但如果是指法律糾紛和法律糾紛中的“黑”與“白”,往往不是那麽非黑即白,壹目了然。法律糾紛中的很多事實和真相,事後可以說是“灰色的”,“白”中有“黑”,“黑”中有“白”,難以分辨。妳看到的“顏色”可能是站的立場和角度不同。如果“白”是好的,“黑”是壞的,那麽爭執雙方往往都想展示自己的“白”的部分,指出對方的“黑”的部分。這件事之後,怎麽說有利,怎麽說合理,怎麽說可以被司法機關受理,怎麽說可以恢復它的“白”,那麽這就需要法律技能和律師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比如嫌疑人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可能不構成犯罪。公安、檢察機關會從危害社會的角度,也就是從“黑”的角度來考慮他是不是犯罪。但如果從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考慮,他會以“白”的角度看問題,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而壹個犯罪嫌疑人憑借自己的法律知識,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下,很難與公安、檢察機關抗衡。他自己是不足以說出他的“白”並說清楚的,所以他需要律師的幫助和服務,律師需要代表他與相關司法機關進行辯論,以辨別他的“白”。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律師也會看到犯罪嫌疑人“黑”的壹面,但這不是針對律師,而是針對相關司法機關的人員。律師的職責是千方百計揭露犯罪嫌疑人“白”的壹面,防止司法機關“抹黑”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說話,維護其合法權益。最後嫌疑人真的“黑”了,後來被判刑,不是律師的錯。是因為他本來就是“黑”的。只是在“黑”的程度上,律師要把握好分寸,不要讓犯罪嫌疑人被判定實際上更“黑”,這才算是忠誠。如果嫌疑人真的不夠“黑”,最後被判無罪,那不是律師說“黑就是白”的結果,而是律師說“白就是白”的結果。有時候,就像香港很多影視作品裏描述的那樣,犯罪嫌疑人明明有罪,就是真的“黑”。結果經過律師的辯護,“黑”的壹面終於被掩蓋,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判“白”,可以蒙混過關。這應該是很多人認為律師可以“把黑色能量變成白色”的根本原因。其實這多半只是香港影視虛構的故事。其實這樣的概率並不多。即使存在,也只能說相關司法機關無能或者失職,而不是說律師真的有那麽大的能力真的“顛倒黑白”。“通常情況下,司法機構最終會判無罪,將輕罪定為重罪。也就是說,把“白”判斷為“黑”,或者把“微黑”判斷為“墨黑”。這種情況的發生,可以說既是律師辯護的失敗,也是相關司法機關的失職。這樣的案子是冤假錯案。為了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和國家保證律師充分發揮作用是必要的。刑事案件如此,民事案件基本相似。原告和被告都聘請了律師來證明自己的合理性,讓律師依法為自己辯護。在西方司法體系中,哪壹方的律師有理,哪壹方的律師能說服陪審團成員,哪壹方的律師能說服陪審團成員,哪壹方就能勝訴。在我國現行司法體制下,原、被告雙方的律師不僅要幫助委托人收集整理材料、調查取證、撰寫法律文書、履行訴訟程序,還要說服審判長采納自己的意見。因為法官都是職業法律人員,律師說“黑”就是“白”,說“白”就是“黑”,但法官不是傻子。他們能聽出來這樣的律師在胡說八道,在判決書上根本不會采納,所以律師說什麽也沒用。除非個別法官有某種個人目的。在那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律師這麽說,有些法官有時也可能直接把“白”判為“黑”,“黑”判為“白”。這是另壹回事,與律師無關。對於中國的律師來說,很多時候法官是“妳說妳說,我審我”。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只有實事求是地把自己的“白”說成白,把對方的“黑”說成“黑”,才能得到法官的尊重和采納。否則,胡說八道不僅可能起不到好的作用,還可能起反作用。總之,有人說律師“能說黑的就是白的,說白的就是黑的”,是因為看過很多西方和香港的電影。
上一篇: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22年修正)下一篇:周公夢見火是什麽預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