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機構設置、工作分工、任務分解、人事任免、獎懲、指示、報告等文件,不屬於本條例所稱的規範性文件。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應有盡有、有備必試、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推進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和信息化。第五條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負責接收、登記、分發和歸檔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
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報送備案的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
法制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和綜合協調。第六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或者以其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三)省、市、縣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或者與有關國家機關聯合制定的指導和規範監察、審判、檢察工作的規範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第七條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範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第八條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文件:
(壹)備案報告;
(二)公告或者政府命令;
(三)規範性文件文本,修改或廢止的決定;
(四)起草說明;
(五)根據對照表和其他參考資料。
報送備案時,備案文件的紙質版和電子版應當壹並報送,逐份報送。紙質文本應采用統壹格式,裝訂成冊,壹式五份。電子文本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
制定機關應當在每年1年底前將上壹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第九條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或者常務委員會確定的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10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範圍、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受理登記,並根據規範性文件的內容分送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審查研究,同時送法制辦公室。
不符合法定範圍、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應當退回並說明理由。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第十條審查規範性文件,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
(壹)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符的;
(二)違反立法法的規定,對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作出規定的;
(三)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的;
(四)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或者調整、變更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
(五)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壹致,或者明顯違背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和原則,以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的;
(六)上級或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七)違反法定程序的;
(八)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規定的措施與其制定目的明顯不符的;
(十)因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實施的;
(十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