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人民政府所屬負責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公開,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遼寧)網站的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的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進行守法誠信教育。及時開展標準化、規範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意識。開展誠信教育不得收費,不得作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
鼓勵信用行業組織、信用行業從業人員和相關專家、誌願者通過進社區、進企業等方式開展信用文化宣傳和信用知識教育。
鼓勵各單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組織簽訂就業信用承諾書,開展信用知識培訓和信用創建活動,培育單位信用文化。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和新媒體應當發揮輿論宣傳和引導作用,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第八條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建立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信息主體信用檔案。信用檔案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第九條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和職業信息;
(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登記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認證認可信息,行政許可或者資格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采集的其他與信用狀況有關的信息。第十條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違反授信承諾制度的責任追究情況;
(二)涉及信用的未繳納稅費信息;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信息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後維持行政處罰原始信息的,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除外;
(五)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失信信息。第十壹條其他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獲得的榮譽、獎項等信息;
(2)參與誌願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信用承諾信息;
(4)反映信用主體履約能力和信用狀況的信息,如股權質押登記、商標註冊、知識產權質押等;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與信用狀況相關的公共信用信息。第十二條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息提供者和公共信用信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明確需要記入各行業、各領域信用檔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體項目。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形成後,由省級公共信用信息部門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信息提供者應當根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並實時更新。
信息提供者應當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發現提供的信息不準確時,應當及時通知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