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職稱的土木、電氣、機械等專業技術人員,具備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的必要條件。第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六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和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首次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在職期間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和繳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建設單位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交危險項目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條依法設立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其審查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施工圖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審查,並對圖紙審查質量負責。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用,該費用在投標時列為不可競爭費用。第十壹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組織施工,對施工安全負責,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施工前,根據本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根據工程的施工進度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
(2)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和專項檢查。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四)建設工程停工後復工的,必須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和機械設備重新進行檢查和維護,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復工;被責令停工整頓的項目,必須經有關部門或單位驗收合格並發出復工令後,方可復工。
(五)施工現場應當建立防火責任制,儲存危險物品,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設立醒目標誌。
(6)施工現場應符合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技術規範》、《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等相關要求。
(7)操作人員應遵守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和機具。
(八)其他需要遵守的規定。第十二條建築起重機械拆卸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卸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進行,並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
使用建築起重機械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性能完好,並建立健全維護、保養登記制度,定期自檢。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頒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綜合分析報告和安全管理檔案。第十四條拆除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並簽訂拆除安全管理協議。
拆除工作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拆遷現場應實行全封閉管理;
(2)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巡視拆除現場,監督操作人員按要求操作;
(3)拆除管道和容器時,必須查明殘留物的種類和化學性質,采取相應措施後,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四)拆除垃圾時,垃圾應在封閉的通道或袋中運輸,不得拋撒;
(五)使用手工工具和機械拆除房屋,施工程序應自上而下拆除;
(六)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爆破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爆破安全規程》的要求進行;
(七)拆除作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