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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2016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建設項目選址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政策,遵循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選址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單位在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選址意見書(以下簡稱選址意見書)。

對未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核準。第六條選址意見應當分級出具。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政府批準和核準的建設項目,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文化保護街區重點保護區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 * *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上級城鄉規劃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下級城鄉規劃部門出具選址意見。第七條建設單位申請出具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載有建設項目基本情況的選址申請書;

(二)建設單位的法人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三)建設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文件;

(四)建設項目選址方案的相關圖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建設項目,以及確需選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八條依法需要申請出具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選址意見;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頒發,並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建設項目選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出具選址意見前,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建設項目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於10日。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出具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依法向社會公示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的相關信息。第十條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並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選址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評審專家人數超過5人的,作出的結論應當經參加評審的專家半數以上同意。審查通過的結論應當作為出具選址意見的依據。第十壹條因城鄉規劃需要調整建設項目選址的,應當在審查項目選址前依法進行調整。第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選址審核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第十三條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1年。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的,可以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依法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只能進行壹次,延期期限不得超過1年。

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未獲批準的,選址意見書自動失效。第十四條已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調整或者變更選址意見書規定的內容的,應當經原發證機關批準。第十五條從事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第十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下級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是否已辦理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總平面規劃的實施情況;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應當檢查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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