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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積極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弘揚中華民族尊老、助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四條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享受發展成果。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安全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養、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培育養老服務業,完善扶持政策,引導和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養老服務。鼓勵社會各界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省市用於社會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應當有50%以上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並隨著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省、市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應當有壹定比例用於老年人體育健康的投入。第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

省、市、縣人民政府是老齡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和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服務中心(站)和專職養老工作者為老年人服務等具體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工作。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重視、參與、支持和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老年人信息登記,了解和反映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協助政府對本地區養老設施和其他養老服務進行監管和評議;組織老年人互助和老年人誌願服務、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依法成立老年人協會,反映老年人訴求,調解老年人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青年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網絡應當為老年人開設專題節目或者專欄,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弘揚尊老、助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第九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尊重、贍養和扶助老年人,為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扶養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以家庭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第十壹條贍養人應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贍養老人,保證其正常生活需要,照顧其特殊需要。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顧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患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護理和照料責任。

贍養人應當對老年人履行精神慰藉義務,不與老年人同住的,應當經常問候、探望。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老年人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二條贍養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發現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老年人提起訴訟的,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幫助。第十三條子女應當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親屬不得以老年人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為由,侵占、分割、隱匿、毀損屬於老年人的房屋和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老年人對其全部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提倡再婚老年人按法定程序對婚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或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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