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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企業安全生產責任規定(2021修正案)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行業、領域和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按照管理職能,負責對本轄區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檢查。第四條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承擔本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的後果負責。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的企業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責任內容、考核、獎懲等。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班組)負責人和員工,逐級、逐級、逐崗與員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職務晉升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結合崗位標準化運行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及時修訂。

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落實,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檔案,教育員工掌握和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第七條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主要包括:

(壹)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和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四)安全檢查制度和安全生產報告制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六)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七)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8)有害作業管理和職業衛生制度;

(九)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和管理系統;

(十壹)勞動防護用品制度、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二)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維護制度;

(十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五)應急預案管理和演練制度;

(十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七)保證安全生產的其他管理制度。第八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主體責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五)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監督檢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和實施本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八)組織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九)及時、準確、完整地報告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組織事故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進行考核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實施;

(三)組織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四)檢查企業生產經營的安全條件,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效果;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指導、督促承包方、承租方、協作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審查承包方、承租方、協作單位的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按規定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監督、檢查和教育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病防治措施;

(九)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履行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職責,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事故防範措施並監督實施;

(十壹)企業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企業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應低於同級其他崗位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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