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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保護為主、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註重效益的原則,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補償的原則。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的統壹領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土保持工作。第五條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市轄區沒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農業、住建、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轄區內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實施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水土保持意識,支持有關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推廣先進實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服務水平。第二章水土保持規劃第七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壹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水土流失調查。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流失調查,應當在公布前將調查結果逐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和上壹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結果,及時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劃定本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向社會公告。第九條下列區域應當列入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壹)飲用水源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水源涵養區和江河源頭區;

(2)庫區、湖泊和濕地保護區;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和森林公園;

(四)其他具有較大水土流失潛在危險,對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或者人居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區域。第十條下列區域應當納入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壹)水土流失嚴重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二)侵蝕溝密集、森林植被嚴重退化、土地沙化嚴重的地區;

(三)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

(四)采礦等人類活動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地區;

(五)其他水土流失嚴重、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地區。第十壹條水土保持總體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根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水土保持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水土保持總體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跨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專項規劃,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後,由水土保持規劃實施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三條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市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組織機構應當在規劃中設置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防治的專項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論證時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專項對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專項對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或者修改;未補充或者修改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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