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擁軍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擁軍優屬。第五條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擁軍優屬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治宣傳教育,在建軍節、春節等重要節日和部隊執行重要任務期間,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報紙、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擁軍公益宣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營造擁軍社會風尚。第六條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部隊執行戰備、應急處置、訓練演習、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任務時,,根據部隊需要給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物資、交通、醫療、信息等必要保障,保守軍事秘密。第七條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軍事設施和駐軍營地周圍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確保駐軍安全。第八條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駐地部隊的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等物資供應,加強軍糧供應站(點)和軍供站建設。
工業、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保障軍用通信和軍用物資、軍事人員的運輸。第九條沿海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駐地部隊的實際情況,配合海事部門劃定禁飛區、安全作業區等海上交通功能區,保障部隊船舶(艇)在海上航行、戰備訓練和漁民海上作業的安全。第十條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鄉鎮通往軍事駐地和重要軍事設施的道路納入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和養護範圍。第十壹條軍用車輛通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種公路、橋梁、渡口、隧道免收通行費;各類停車場停車免停車費。第十二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做好軍人家屬法律援助和服務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軍人及其家屬提供免費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提供法律服務。第十三條省、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邀請撫恤優待對象代表參加重大慶典和紀念活動。新兵入伍和退伍期間,縣政府組織歡送和歡迎儀式。
縣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人民武裝部為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和退伍軍人懸掛光榮牌。第十四條在部隊獲得獎章、榮譽稱號、立功的現役軍人,可以由家屬所在政府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向家屬報喜、慰問。第十五條義務兵服現役後,由縣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其入伍,及時足額發放安家費。
現役義務兵、士官入伍前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現役軍人家屬入伍前取得的,予以保留;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成員資格和相關權益予以保留。第十六條車站、港口、機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軍人優先標誌,有條件的應當設立軍人優先窗口、通道和候車室(座)。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民航航班,使用優先通道(窗口),隨同出行的家屬可壹同享受優先服務。
殘疾軍人乘坐在中國境內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和民航航班,享受正常票價減半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