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政府數據資源共享,是指政府部門因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門的政府數據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政府數據資源的行為。第四條政府數據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銜接整合、共享交換、有效應用和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省政府辦公廳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數據資源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
省、市、縣政府負責政府數據工作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政府數據工作機構)在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政府數據資源享有的相關具體工作。
政府部門承擔本部門政府數據資源的編目、采集、共享、應用和安全保障。第六條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業務職能和職責分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采集、審批和提供電子化、結構化的政府數據資源,確保* *享有的政府數據資源來源唯壹、內容有效、符合全省統壹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確保政府數據資源真實、準確、完整、可用。第七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數據資源的采集、共享、使用和管理。第八條政府* * *數據資源享有統壹的目錄管理。
省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會同省政府數據工作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組織制定全省統壹的政府數據資源標準和規範,制定《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明確政府數據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 *享受類型、* *享受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第九條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數據資源享有的標準和規範以及《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指南》的要求,對政府數據資源進行篩選、清理和加工,編制政府數據資源目錄。
政府部門負責維護本部門政府數據資源目錄,自法律法規修訂或行政職能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第十條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行政數據工作機構,按照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的要求,對政府部門編制的政府數據資源目錄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本級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第十壹條人口基礎數據、法人單位基礎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基礎數據、社會信用基礎數據、電子證照基礎數據等基礎數據資源目錄,分別由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營商環境建設等牽頭部門會同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編制維護。
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同壹主題領域,多部門形成的主題數據資源目錄,由主題數據資源牽頭部門會同政府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編制維護。第十二條政府數據資源原則上應* * *化。
有條件* * *享受和不* * *享受,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政府部門應當依托同級電子政務雲平臺提供的計算、存儲、管理、安全等基礎設施資源,實施本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第十四條省、市政府數據機構負責政府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的運行維護,采集政府數據資源,提供* * *共享服務。
市級* * *享受平臺應與省級* * *享受平臺連接。
縣(區)或鄉鎮(街道)不再建設* * *享平臺,已建平臺移至市級* * *享平臺。
新建和已建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接入並依托本級* * *共享平臺,開展政務數據資源* * *共享服務。第十五條政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 * * *享有的政府數據資源,提高決策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凡能從* * *平臺獲取的政府數據資源,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不得重復采集。
政府部門提供政務服務,應當基於* * *享受數據資源,精簡程序,優化流程,並及時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