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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公安特勤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安特種行業的服務和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安特勤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證券業包括:

(1)旅館業;

(2)公章刻制業;

(三)典當業;

(4)開鎖業;

(五)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六)機動車維修業;

(七)洗浴、足浴等提供按摩服務的服務(以下簡稱按摩服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保安行業。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安特勤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商務、地方金融監管、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衛生、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專項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公安特種行業信息化建設,將其納入治安管理綜合信息平臺,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實現信息共享。第六條鼓勵各類公共安全行業建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督促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義務。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治安特勤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第二章審批服務第八條從事旅館經營或者公章刻制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從事典當業務,按照國家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材料;

(二)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營業場所內部結構示意圖;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條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安機關收到申請人簽署的告知承諾書和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材料後,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即時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第十條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申請人未在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15日內,核查申請人的承諾是否屬實。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第十壹條取得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停業、轉業的,應當在15日內依法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第十二條從事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至第(七)項公安特種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的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安特種行業經營者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負責人的,應當重新備案。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落實“最多跑壹次”的相關規定,優化審批流程,簡化辦事程序,實行網上服務。第三章執業準則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治安特種行業負責人以及因承包或者聘用實際負責治安特種行業經營的人員,應當履行治安特種行業管理義務,做好治安防範工作。第十五條保安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壹)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排查治安隱患,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維護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接受公安機關的培訓、指導和治安檢查;

(三)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定期進行業務培訓;

(四)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物品、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五)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和公安機關通報搜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公安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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