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加強大氣汙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交通運輸、公路、水行政、農業、林業、畜牧、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加大財政投入,強化汙染防治和生態建設措施,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八條大氣環境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考核制、責任追究制,考核結果應定期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應當遵守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樹立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踐行綠色、低碳、節儉、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
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輕大氣汙染,並依法對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第十條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明確受理環境舉報和投訴的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方式,並依法及時處理受理的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汙染大氣環境的行為。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舉報大氣違法行為或者提供破案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獎勵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應當開展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的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第二章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十二條實行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控制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重點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削減和控制排放總量。
市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擬定重點大氣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開展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汙權交易,建立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制度。第十三條對超額完成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或未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市環保部門將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該縣(市區)增加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采訪應該公開。第十四條本市對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網格化監管。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網格、多級管理的大氣環境保護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