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批準《昆明市城市臨街建築改造管理規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批準《昆明市城市臨街建築改造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臨街建築的改造管理,進壹步發揮城市的整體功能,使昆明成為文明、整潔、優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和《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和城鎮居民,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街道建築改造管理,是指根據道路功能和市容景觀的統壹規劃設計要求,對城市總體規劃明確的昆明市區、鎮、開發區內的道路兩側建築、院落及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改造和管理。第四條昆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區臨街建築整治的主管部門。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統壹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街建築的改造和管理。第五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臨街建築改造的需要,委托城建管理監察隊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人實施處罰。第六條城市主幹道和通往景區的道路兩側臨街建築的改造以5年為壹個周期,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市有關部門編制改造計劃;次幹道和區管道路兩側臨街建築物的改造,由區、縣(市)市容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並編制年度改造計劃。

城市年度綜合整治計劃的方案,經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政府批準後,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統壹要求組織實施。第七條按規劃需要改造的臨街建築,由產權所有人按照統壹標準自行改造。沒有施工能力的,可按規定向城管部門交付改造費,由城管部門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改造。第八條臨街建築改造中發現的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必須依法拆除。

不符合規劃要求、占用道路紅線和綠線的臨街建築,必須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拆除和退出。第九條臨街建築改造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土地的,由所在地區市容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審批手續,占用費可酌情減免。第十條在施工過程中,從事臨街建築改造的施工單位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壞道路和設施。施工垃圾隨生產隨清理,工程完工後場地清理幹凈。第十壹條街道兩側需要修繕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其所屬單位按照統壹要求進行修繕、更新或者拆除。

未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綜合整治後的街道和沿街建築物上設置各種標誌和設施。第十二條。所有改建和新建的建築裝飾、雕塑、花壇、綠地、照明設施、公益設施等。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由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無償移交給相關單位。各相關單位應做好接收工作,並進行定期維護和保養。第十三條經修繕的街道兩側建築物、構築物需要維修、改建、重新裝修、裝飾門(立面)、開窗、架設管線的,必須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屬於經營活動的,可處以2000-5000元罰款。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由市、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昆明市城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的,責令限期整改或恢復原狀,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可處以500-1000元罰款。第十八條在臨街建築改造和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給國家、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經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破壞改造成果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第十九條拒絕、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上一篇:總結禁毒活動的七篇精選範文
  • 下一篇:聊城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