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鄰居占用院墻糾紛怎麽辦?
發生土地糾紛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由誰負責調解?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案件;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爭議壹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的壹方是軍隊,涉及大片土地;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有關部門轉辦。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國務院交辦的;在全國有很大影響。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處理鄰國關系應該遵循什麽原則?
1,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在中國,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根本利益是壹致的,所以在處理相鄰糾紛時,應該從團結互助、互諒互讓出發,兼顧相鄰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2、有利於生產的原則。發展生產,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全國人民的壹件大事。因此,在處理相鄰糾紛時,應從有利於生產出發,保護各群體的生產積極性,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正常發展。
3、方便生活的原則。相鄰方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當相互提供便利,不得為對方謀取私利而制造便利,或者為對方謀取私利而制造困難或者障礙,使對方無法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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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88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289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293條
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