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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工傷了怎麽辦?

法律主觀性:

臨時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認定為工傷,向工傷保險申請賠償。即使是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也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客觀性:

與正式工人相對的臨時招聘的工人。同工不同酬,臨時工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臨時工是指服務年限不超過壹年的臨時性、季節性就業。也有可能延長期限,但前提是雙方達成諒解。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應先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工傷鑒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醫療期間的壹切醫療費用和工資,都應由用人單位負責。在實際操作中,會出現以下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雇傭關系、合同關系。這三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會產生三種不同的法律後果和責任。1.勞動關系產生於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中以員工為主體的農民工之間。無論這些經濟組織是否與農民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農民工都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手術過程中壹旦發生工傷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未依法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有責任在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予以賠償。2.雇傭關系在壹些散兵遊勇中產生。這些農民工不是公司供養的,而是壹個“個人”,也就是壹個“工頭”指使的。他們把自己的勞動賣給工頭,換取勞動報酬。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沒有實質性區別,只是農民工“效力”的對象不同。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為公司等經濟組織工作,形成雇傭關系的農民工為某個“個體”工作。3.合同關系在合同關系中,合同是壹方同意為另壹方完成壹定工作,另壹方根據工作支付報酬的合同。同意完成工作的人叫承包人,對應的人叫定作人。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農民工、臨時工未建立勞動關系,但與個人形成雇傭關系的,可以依法從用人單位獲得同等的經濟補償。1,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在從事用工活動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關法律知識:員工受傷後想要獲得工傷賠償,首先要明確什麽是工傷。壹、工傷壹般情況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通勤”既包括正常通勤,也包括加班通勤。“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包括員工無證駕駛、酒後駕駛造成的傷害。(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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