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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收費有什麽規定?

1.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臨時用電可提供臨時電源。

2.臨時用電期限壹般不超過四年。

3、申請用電2年及以下的,按增容費標準的70%收取。

4.2年以上至3年收費,3年以上至4年按容量費標準收費,即容量費標準的130%。

5.合同期內臨時用電終止,預付的臨時增容費全部返還客戶。逾期違約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臨時電費的千分之三從臨時電費中計收違約金。

擴展數據:

臨時用電要求:

(依據:供電業務規則)

第四十五條

用戶需要供電企業建設臨時受電設施的,建設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六條

用戶獨資、合資或集資建設的輸變電、配電等供電設施建成後,其運行、維護和管理按下列規定確定:

1.屬於公共性質或者占用公共線路規劃走廊的,由供電企業統壹管理。供電企業應當在移交前與用戶協商並達成供電設施運行維護協議。對統壹運行維護管理的公共供電設施,供電企業應當保留原業主在上述協議中確認的容量。

2.屬於用戶專有性質但不在公共變電站內的供電設施,由用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用戶運行維護管理有困難的,可以與供電企業協商,簽訂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運行維護管理的協議。

3.用戶在公共變電站投資建設的變壓器、通信設備、開關、刀閘等供電設備,由供電企業統壹管理。在建成投產前,雙方應就運行維護、檢修、備品備件等事宜簽訂移交協議。

4.屬於臨時用電等其他物業的供電設施,原則上由產權人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或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協議。

第四十七條

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範圍應當根據產權歸屬確定。責任分界點根據下列事項確定:

1.采用公共低壓線路供電的,以供電線路用戶側的最後壹個支架為分界點,支架歸供電企業所有。

2.10千伏及以下公共高壓線路供電,以用戶廠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壹斷路器或第壹支架為分界點,第壹斷路器或第壹支架歸供電企業所有。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壓線路供電,以用戶廠界或用戶變電站外的第壹基桿為分界點,第壹基桿歸供電企業所有。

4.電纜供電時,分界點由供電企業和用戶本著便於維護和管理的原則協商確定。

5.產權屬於用戶並由用戶運營維護的線路,以公用線或專用線的支桿連接的公用變電站外的第壹基桿為分界點,專用線的第壹基桿屬於用戶。

具體的電氣分界點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未經管轄單位同意,供電企業和用戶不得操作或改動分開維護和管理的供電和受電設備;因緊急情況需要操作或者變更的,事後應當及時通知管轄單位。

第四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或線路維護需要,供電企業不得不在用戶處挖墻、挖溝、挖坑、巡邏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應遵守用戶的相關安全制度。

用戶在供電企業維護的設備區域工作時,應當征得供電企業的同意,並在供電企業人員的監督下工作。作業完成後,雙方應及時修復。

第五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與供電設施因施工相互幹擾,需要遷移供電設施或采取保護措施時,應按施工順序原則確定責任。

先建設供電設施,後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的,後續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供電設施遷建和保護所需費用;建築物、構築物先於供電設施建設的,供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建築物、構築物搬遷所需費用;不能確定施工優先順序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供電企業需要搬遷用戶或者其他供電企業的設施時,也應當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城鄉建設和改造中需要搬遷供電設施時,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積極配合,搬遷所需材料和費用在城鄉建設和改造投資中解決。

第五十壹條

因供電設施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應當根據供電設施的權屬確定。產權歸誰所有,誰就要對其所有的供電設施上發生的事故承擔法律責任。

但產權人不承擔受害人違反安全或其他規章制度擅自進入供電設施不安全區域造成的事故的法律責任,以及代理人對委托維護的供電設施維護不當造成的事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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