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它是壹種肢解的懲罰,其中包括切斷和分離四肢。拍攝於清末的照片,展示了真實的“八刀”行刑。八刀,劊子手用的是壹筐編了號的尖刀:第壹刀,割胸口(都是從左邊,還有下面其他部位);第二刀,切二頭肌;第三刀,大腿;第四刀和第五刀,把手臂切到手肘;第六刀第七刀,把小腿砍到膝蓋;第八刀,第壹刀。肢解後,屍體的殘骸被放進籃子裏,頭顱被無限期地公開展示。這是清末的做法,俗稱“十六刀”、“三十二刀”、“三百六十刀”...但是我們不知道這些數字是真的存在還是只是虛數。明代的“刀”有切割和“過度”之意,數量累加,行刑時間延長。
比如在古代刑法的編年史中,我們可以找到很多歷史上將軍和官員被砍斷手腳的案例,最恐怖的細節可以聯想到廚房的菜單。看了這些歷史插曲,我對“年”的由來感到困惑。當然,斬屍有兩種情況:使用所謂“死刑”時,將屍體完全斬斷,犯人變成食人族的肉,敵人可以在自己的大廳裏大吃壹頓;另壹方面,“年中”的懲罰則相反。屍體被肢解後,人體形態仍然可以被識別,並在事後的市場上展示。除此之外,還有壹個基本的區別:“郭”刑的案例是極其罕見和獨特的,正史家都小心翼翼地把它作為壹個殘酷而可怕的暴君例子加以保留。這些案例雖然恐怖,但都是奇聞軼事,甚至可能只是謠言。相反,從11世紀末開始,“年中”就是壹種廣為人知且被頻繁執行的刑罰,不僅僅是奇聞軼事或傳說,而是實實在在令人震驚的歷史事實。我們可以在歷代中找到幾乎相同的名詞,但第壹個詞最常作為“靈”出現在“福”字旁邊;“陵”是丘的意思;“晚”字在現代漢語中不能解釋為“晚”,而是壹個“漸鋪”或“刮”的動詞。具體來說,“靈池”可以指逐漸變平或變平的土堆,意思是壹個土堆,壹個氏族的集體埋葬。但有些朝代的史籍是象征性的:“陵”,斜坡或運河沿線的土堤,代表制度和法律,劃定各國邊界;“晚”就是邊界的下沈和崩塌。所以“年中之年”意味著衰落的開始,此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系統崩潰。所以這個名詞和刑罰制度沒有直接關系,直到遼代才用來指壹種肉刑。書寫上有些不同(人們發現書寫是“持久”而不是“遲”),冰字旁的“淩”字變得比符字旁的“淩”字更常用。《宋史》也有兩種寫法。
到底發生了什麽?肯定,它本來是契丹語的名詞,發音很接近漢字“年年”。那是契丹遼朝政權下使用的壹種體罰,可能是用刀砍壹個被捆綁的犯人。幾經考慮,這個術語被固定下來,用來指統治中國的遼朝實行的這種體罰。
對於研究刑罰制度改革的中國學者來說,這種刑罰具有野蠻人的血性,其術語晦澀難懂。雖然不屬於“五刑”體系,但明顯有中文字樣。然而,將人綁在木樁上刮削,不僅是蠻族地區或外國朝代的壹種行刑方式,而且是壹種日益頻繁、系統和不規則的方法,這種方法從宋代流傳到元代,從明代流傳到清代。這些朝代的中國,就像草原人建立的王朝壹樣,不斷傳承。第壹個與蒙古大汗作戰,後來成為明太祖的朱元璋,頒布了大高,對各種罪行,尤其是官員的貪汙,都用“年入”的刑罰來懲罰,即使是財產數字再小也不例外。
文獻通考指出,大臣們用這些刑罰來威懾那些想謀求皇位的官員。南宋時期,對淩遲的處罰越來越多,但也有壹些官員反對,比如陸遊演陳清。在我看來,還是局限於懲治叛國和陰謀,是可以的。我們也發現了很多類似的“年刑”來懲罰謀反和造反。例如,在613年,楊迪皇帝判叛軍肢解,穿箭和滅絕民族。同樣,隋朝也在隋法中刪除了肉刑。這種刑罰不僅在司法審判中使用,戰時也使用,而且是實實在在的。幾乎每個朝代都能看到類似的刑罰,通常稱之為“刑”或“解”,因此常被聯想到:“年中之年”壹詞並不適用於壹種被肢解的肉刑,而僅用於法庭法律判決中。所有的關鍵問題都是要明白:如何在特殊案件中使用極端的方法,在法典中占據壹席之地,所以在法律上成為壹個完美的“罪名”,法官往往可以借此量刑。
“淩遲”壹詞最早出現在《遼史·刑誌》中,並被命名為壹種體罰。這個名詞很神秘。無疑是漢字和契丹語的結合。到了宋代,“淩遲”的刑罰繼續擴大,但同樣的,王權也拒絕改變刑法,所以“淩遲”的稱謂在宋刑事系列中依然缺失。首先,遵循人類宗教的祭祀教義,是抵禦血腥叛亂的應急措施。宋真宗的聖旨禁止大臣楊守貞幫助叛軍。在宋神宗,王安石變法爆發了壹場黨派鬥爭。除了死亡之年,割腰也成為當時常用的刑罰。馬端來了。
這種拿刀砍死活人的做法早就有了。宋朝以後,被廢黜的皇帝劉玉親自砍人。北齊文宣帝的高楊經常用砍人的方法殺人。中唐安史之亂時,顏杲卿反安史之亂戰敗被俘,與袁等人同時被零斬。但多數人認為始於五代時年關作為壹種正式的刑罰。陸遊說:“五季有多種原因,常法不足,故始於法外特殊之年。勁盡,氣未盡,肝心相連,視聽猶存。”但到了五代,有人意識到淩遲的刑罰過於殘酷,主張將其廢棄。比如晉朝三年(946),燕都說死刑只保留兩種方式,禁止“用短刀割人皮”。後來,皇帝石重貴被允許參加比賽,年終的懲罰不再使用。
北宋開國之初,仍禁止年號之刑。宋太祖頒布的刑法規定,對重罪應采用斬首或絞殺,而且沒有年份。在宋真宗,內官楊守貞巡視陜西,監督抓賊,抓了第壹批幾個賊。他請求朝廷稍後處死他們,以懲罰這些邪惡的人。真宗下詔,下令將犯人移送司衙門依法懲處,年關不準。直到宗熙寧、元豐年間,淩遲才被正式列為死刑之壹。《刑制通考》說:“昭陵(宋仁宗陵)以前,殺賊雖兇,力大,但從不輕用。那些在牢裏忙的,說瘋話的,都受了這種刑罰。”汝熙寧八年(1075),益州人朱堂狀告越州余姚郡謀反。李風被捕後受審時,他的供詞還牽連了秀洲團練的使者和醫官劉玉,法院下令壹個部門審理此案。結果,李鋒、劉玉和合眾福的觀察推廣官許歌都被淩遲處死。南宋時,清源法的判例更明確地將淩遲、斬首、絞殺列為死刑名稱,這壹規定壹直延續到明清。但自元代以來,只能找到第二種寫法,即“冰”字旁的“淩”字,永遠只作為刑罰的解釋。古文字只出現在古籍裏,後來的人就不再采用了。從此“年入”只是體罰的名稱,少數有見識的人會記得它曾經的含義。
從元朝法典化到1905年清朝廢除,主要用於懲治三種犯罪:
對君主的罪:大暴動,叛國,謀求王位。
倫理之罪:孩子謀殺父母,弟弟謀殺哥哥,妻子謀殺丈夫,奴隸謀殺主人。
殘忍、不人道罪:將他人的肢體活活切斷(巫術);殺害同壹家庭三人以上的;組織團夥制造恐怖。
元朝在刑法中正式將“歲年”定為死刑的壹種。第二點是他們把它當成蠻夷向漢人宣傳權威的工具。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元朝的法律和南宋末年壹樣,把年號合法化了。元朝初年,年號不再是鎮壓暴動和危險教派的極端手段,而是對特殊罪行的普通懲罰。
第壹類和第三類只是把古代肢解的刑罰合法化,順便說壹下,和歐洲的刑事處罰相當接近:在法國,謀殺君主罪處以肢解四匹馬的死刑,黑幫頭目必須處以輪換刑;在英國,他們用分屍的刑罰,和中國壹樣,公開處決,當眾肢解,壹直實行到18世紀。
元朝死刑是斬首不吊,還規定罪大惡極的人可以匆匆處死。在元代,死亡年的處決和宋朝差不多。如元雜劇《地動山搖報冤案》中,的父親竇回顧冤案,宣判張履兒“毒死祖父,奸淫寡婦,約定死年,帶到城中,釘在木驢上,壹刀壹百兩處死。”這和水滸傳裏王婆被殺的做法壹樣,都要用木驢釘死。這個木驢大概就是壹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這樣犯人切割的時候就不能動了。與古代對勾結奸夫害夫的女囚騎木驢的刑罰不壹樣(見本書《雜刑》)。雜劇《竇娥元》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砍的刀數。試想,120刀砍壹個人是致命的,其殘忍不能不讓人不寒而栗。
元朝把犯人碎屍萬段,明朝的刀數遠遠多於上壹代,這已經夠震撼的了。明代有兩個著名的行刑案例,刀數都有明確的記載。壹個是鄭德太監劉瑾,壹個是崇禎年間的書生鄭智。鄧之誠《骨徐棟記》卷二《寸》中說:“按俗,明代焚寸之刑,劉瑾為四千二百元,鄭智為三千六百元。李慈銘的日記裏也說了。”這裏劉進被砍的刀數可能是誤傳。事實上,劉瑾被砍了3357刀。這麽大的數字真的很驚人。民間女子罵人經常說“妳挨壹千刀”。古代砍人壹千刀以上好像不是個虛詞。明朝的法律也明確規定年是死刑之壹。《大明律·刑法》載:“謀反叛亂:凡謀反者,謂之謀危國;大逆不道是指破壞祠堂、山陵、宮殿。但謀反者,不論初犯,皆於年中處死。”年號刑的設立,體現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性。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起義行為,統治者不惜使用壹切陰險的手段。
先說劉進。鄭德五年(1510),劉瑾因叛國罪被判死刑,聖旨準予“年內三日”,然後要把他的屍體歸檔。行刑時,當時在獄中的張文林詳細交代:
同壹天,當年的陜西司司長胡源被抓,驚呆了,告訴了上述的劉晶先生,“我怎麽行?”劉慧晏:“我讓本科生來幫妳。”回應壹下。官方早餐後,我叫官方跟隨公司到西角印郎錚,劉進已經動手術了。壹年的刀數,比如3357刀,每十刀休息壹會喊壹聲。第壹天要先從胸部左右兩側開始剪357刀,如大指甲片。第壹次動刀會有血,第二次動刀就沒有血了。據說犯人受到驚嚇,血進入了小腹和小腿。切開後,血就出來了,所以我覺得應該是。最遲把金送到天府宛平縣,放了。金還是吃了兩碗粥。防賊就是這樣。第二天,他被帶到東邊的角落。第壹天,金被罰,他說了壹句話。他用麻核桃堵住嘴,幾十刀就斷氣了。日升時,劉瑾同監奏聖旨,晚數尺,銼屍以免斬首。受害者的家裏,爭取用它的肉來祭祀死者。銼屍就是胸口壹把大斧,胸口算。報答壹個小偷太可惜了。
劉瑾活著的時候雖然做了壹些壞事,但是靈池依然是壹種以血還血,以毒攻毒的方式。年,是不人道的。
再看鄭智。鄭智,常州橫林人,天啟二年(1622)進士。他的文采和名聲曾經很出名。崇禎初年,因朝廷內部黨爭引發政治紛爭,鄭智也被卷入其中。他被指控犯有“毆打母親”和“強奸妹妹”兩項令人發指的罪行。罪行發生後,朱由檢皇帝親自指示他在當年執行死刑。
在明朝的朝代,農民起義的領導者和其他被抓獲的反叛者被處以年刑。比如萬歷三十四年(1606),劉天旭等人造反,兵敗被俘,前七人被殺。這裏的“裂”是壹年中的年份。嘉靖二十壹年(1542),宮女楊等人企圖謀殺明世宗,被逮捕。楊、楊蓮香等16名宮女,當年全部被處死,屍骸歸檔。萬歷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家奴所殺。壹家公司抓獲了殺人犯,並把他們關進監獄受審。第二年,他們都被“城裏砍”了。清朝初年,為了鎮壓漢人的民族反抗,廣泛實施淩遲之刑,其實施的殘酷程度遠超明朝。例如,刀的數量和執行的持續時間已被更改。需要註意的是,淩遲的行刑方式並沒有固定的方法,不同朝代不同時期都有不同的方式,從“劈肢”到嚴重時的“切塊”。清初的“圈地”、“收費”、“逃難”、“剃頭換衣”等壹系列殘暴的統治政策,引起了漢人的強烈反抗。這時候增加了淩遲行刑的殘酷性,以起到震懾作用。此外,年號還經常與其他刑罰結合,如此頻繁,以至於在文字獄嚴重的康幹時期,文人只因為壹首詩就被判“大逆不道”,被判年號年號,後代被發配為奴,連未出世的兒孫都要世襲家奴!
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到內外各種矛盾的沖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弊端進行壹些改革。光緒三十壹年(1905)
修律大臣沈家本請求刪除淩遲等重刑,清廷準其發揮,並下令淩遲、斬首、屠屍等法條“永遠刪除,壹律改判”。從此,淩遲非人的酷刑從法典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斬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