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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2018)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采血、供血和用血活動。第三條本省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的機構,負責獻血的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切實履行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鎮兩級獻血站(點)和流動獻血車建設,方便公民獻血。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壹)制定無償獻血年度工作目標;

(二)制定采供血調整方案;

(三)負責血站的監督管理;

(四)制定重大災害事故應急采血供血預案,負責醫療機構用血管理和應急采血工作;

(五)負責血液質量的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工作。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根據獻血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宣傳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落實本地區實施無償獻血制度所需的必要經費。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和血液生理知識的宣傳納入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的教育內容,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無償獻血知識教育,動員健康適齡學生參加無償獻血。

規劃部門應當將獻血站(點)建設納入城鄉規劃,根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提出的獻血站(點)設置意見,並兼顧交通、人流等因素,規劃獻血站(點)。

公安、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根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的需要,確定流動獻血車停靠點。

新聞媒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獻血的公益性宣傳。

鼓勵各級工會、* *青年團等組織積極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第七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地區的健康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工作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單位考核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對積極參加獻血並在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獻血和采供血管理第九條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第十條血站采血、供血應當嚴格遵守采血、檢驗、供血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以及技術操作規程和制度。第十壹條提倡18歲至55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獻血無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獻血者,再次要求獻血的,可延長至60周歲。

鼓勵公務員、醫務人員、教師和大學生參加無償獻血。

公民獻血應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民獻血後,血站出具由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統壹制作的獻血證。第十二條血站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執行保密制度,對獻血者的個人資料、獻血信息、血液檢驗結果及相應的用血信息保密,防止擅自接觸和對外泄露。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無償獻血者證明其捐獻血液的安全性。第十三條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除依法設立的血站和開展自體輸血的醫療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采供血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第十五條禁止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出租獻血證。第三章用血管理第十六條無償獻血者在本省範圍內獻血並經檢驗合格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享有下列臨床用血權利:

(壹)無償獻血者獻血200毫升以上,臨床用血時本人免交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二)無償獻血者獻血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且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總量不超過2倍的,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獻血量超過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無償獻血者在全省範圍內獻血,血液檢驗不合格的,在不超過獻血量3倍的範圍內免收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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