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法改裝、拼裝有動力裝置的兩輪、三輪機動車的;
(二)裝有能夠垂直行駛的動力裝置的單輪和二輪車輛;
(3)摩托車。
按照規定噴塗統壹標誌的摩托車和行政機關、軍隊執行公務、執行任務的摩托車除外。第八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行業專用三輪電動車和兩輪電動車,實行臨時通行和過渡管理,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制定。
鼓勵上述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第九條在城市道路兩側,非機動車應當按非機動車停車位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在沒有非機動車停車位的道路上,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十條在劃有公交專用道的道路上,公交車應當在專用道內行駛。大中型客車可以在不影響公共交通車輛正常通行的情況下使用公交專用道。
除轉彎外,其他車輛不得占用公交專用道。借用公交專用道轉彎時,他們可以在距離前拐角三五十米處駛入公交專用道。
公交車進站時,應在車站右側單列停靠。如果是暫時無法進站的,就要單列候車。出站時,應單列行駛。第十壹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機動車號牌應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有遮擋、倒置或者技術處理等影響車輛號牌識別的情形;變形、殘缺、褪色、字跡模糊的,應當及時換發機動車號牌;
(二)不得在車外改裝或者安裝幹擾交通技術監控、影響車輛運行安全的照明設備、光電設備等裝置;
(三)不得安裝、使用高音和怪聲喇叭、大功率音響、與警報器音頻相同的裝置以及強光、閃燈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
(四)不得擅自加高或者降低機動車底盤、改裝消聲器、改變車身顏色等機動車外觀、結構和技術數據;
(五)不得在機動車前後擋風玻璃上噴塗、粘貼妨礙安全駕駛的廣告和妨礙視線的物品;
(六)不得噴塗或者粘貼在機動車前、尾燈上。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外,駕駛人在三環路以內的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時,不得鳴喇叭或者發出影響交通安全的噪聲。
前款所稱機動車不包括執行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任務的特種車輛。第十三條放置在客車車廂內的物品不得遮擋車窗,不得從車窗、車門和行李箱向車身外側伸出。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信息,供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查詢。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機動車駕駛人和專業運輸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納入沈陽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供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
(壹)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拘留、吊銷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壹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被罰款十次以上的;
(三)交通違法行為人三個月內未繳納罰款,車輛所有人逾期不參加車輛安全技術檢驗或者壹年內被交通技術監控設施記錄五次以上拒不接受處罰的;
(四)客運、貨運、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雇用的駕駛員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