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員工責任方面,既有法律法規上的明確要求,也有道德上的要求。涉及的主要法律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職業教育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其主要內容要求企業禁止使用童工,合法使用未成年工,禁止就業歧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實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按時發放工資和津貼,保障員工休息休假權利,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積極預防職業病,禁止騷擾、虐待、體罰和強迫勞動,按時為員工繳納和繳納社會保險, 建立工資福利正常增長機制,搞好職工教育培訓,依法建立工會並予以支持。
根據我國員工權益保護的實際情況,企業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遵循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保護、尊重和救濟”的指導原則,重點解決以下三個突出問題:
壹是切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第二,依法保障員工工資福利等權益。
第三,積極滿足員工的發展需求。
在雇員的責任方面,工會承擔著重要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三章有明確規定。第三章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依法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並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壹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
工會有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糾正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與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