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用於集中供水的河流、湖泊、水庫、溪流、地下河(泉)、地下井等地表和地下飲用水水源。

本條例所稱集中供水,是指飲用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系統向城鄉居民提供生活飲用水,用水戶經批準以自有供水系統向本單位提供生活飲用水的方式。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具體措施和處理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的應急預案,並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部署和監督的統壹管理和水質監測。

市和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縣(區)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居民持續、安全、可靠的生活用水需求,加強飲用水水源數量和質量的保護和改善,加快供水工程建設,實現多水源同步供水。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市飲用水備用水源,加強保護。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綜合平衡,逐步建立流域和區域生態補償機制以及飲用水水源配置和利用機制。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加強水源選擇、水質評價和衛生防護,改善鄉鎮飲用水條件。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和汙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第十壹條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涉及自治區管轄的河流、水庫等水源的,應當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涉及其他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涉及市的有關部門編制,經有關市人民政府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要求,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備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必要時在二級保護區外劃定準保護區。第十三條飲用水取水口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設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的,應當限期調整。第十四條河流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是:

(壹)取水口上遊2000米至下遊300米之間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壹級保護區;

(二)取水口上遊2000米至5000米之間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二級保護區。第十五條湖泊、水庫和水塘集中供水水源保護區是:

(壹)取水口周圍半徑500米以內和飲用水源引水渠道兩側各3米以內的水域和陸域為壹級保護區;

(二)水庫、湖泊、溪流、池塘第壹分水嶺壹側和飲用水源引水道兩側壹級保護區外圍30米以內的水域、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三)水庫、湖泊、溪流匯水區內的水域和陸地為保護區。第十六條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保護區是:

(壹)地下河流(泉)的集中式飲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圍半徑50米範圍內的區域為壹級保護區;

(二)壹級保護區100米為二級保護區;

(三)地下河(泉)和地下井補給區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保護區。第十七條河流備用取水口上遊5000米至下遊300米的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河流飲用水備用水源。

第壹分水嶺面對水庫、湖泊、西灘壹側的水域和陸域為水庫、湖泊、西灘飲用水的備用水源。

地下河(泉)備用取水口和地下水備用井口周圍半徑50米範圍內的區域為地下水和飲用水備用水源。

  • 上一篇:企業中員工的職責是什麽?
  • 下一篇: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事務解讀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