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釋(壹)》2020年2月30日發布,2021,1年2月30日起施行。同時,過去許多與婚姻家庭有關的司法解釋被廢止。該司法解釋的編排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相對應,共91條,主要內容是對過去婚姻家庭領域的司法解釋進行系統梳理,其中吸收的過去司法解釋有:婚姻法司法解釋(壹)、(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釋補充規定(二)、最高法院離婚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釋中,有66個條款完全沒有變化,17個條款結合民法典和本次修訂條款進行了微調,真正修訂的條款只有7個,剩下的壹個就是91條的生效時間。新司法解釋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壹)我國民法典沒有將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這並不意味著禁止當事人訂婚。只是這個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履行以雙方的意願為條件。只要有壹方要求解除,婚約就自動取消。但是,西方國家的婚姻立法將訂婚視為結婚的約定。壹些國家還對締結婚約做出了規定。有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經雙方同意或因法定原因可以解除婚約;婚約不應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壹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因法定事由解除婚約的,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的對方請求賠償。我國沒有明文規定,導致爭議。(2)父母被迫安排事情。(3)因解除婚約,給付財產的壹方與收受財產的壹方之間經常發生糾紛。彩禮屬於財產範疇,受我國民法調整。(壹)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除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2)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壹方擅自處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給另壹方造成損失,另壹方請求賠償離婚期間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4)離婚後,壹方以仍有夫妻未對同壹財產進行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的,經審查該財產確為未參與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分割。(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未在繼承人中實際分割,另壹方起訴離婚時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中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是什麽?婚姻無效,是指雙方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者不履行法定結婚手續而締結的婚姻,不具有法定婚姻的法律效力。無效婚姻作為壹項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非法婚姻問題的。《民法典》規定,下列情形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可見,婚姻無效有幾種情況。滿足其中壹個條件,當事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婚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