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關收養子女的法律、行政法規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2、《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收養法》規定,下列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法》規定,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作為收養人收養:
(1)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收養四川汶川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個的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另外,1,配偶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收養。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收養法》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關系確立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於其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以及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證明;其中,查找不到棄嬰或者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壹)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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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災區收養孤兒咨詢工作的緊急通知
閩電[200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後,許多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紛紛咨詢和收養災區孤兒。為解決各地回答不壹致、操作不規範等問題,做好災區孤兒咨詢工作,配合抗震救災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各省級民政部門要指派熟悉收養業務的同誌,嚴格按照收養法律法規進行解答,並指導當地做好解釋工作。
二、對請求收養災區孤兒的,應表示感謝,並說明災區孤兒已由當地民政部門妥善安置。因地震救援和緊急轉移安置工作仍在進行中,孤兒身份正在核實中,尚不具備收養條件,待生產生活秩序逐步恢復後,災區民政部門將盡快開展孤兒收養工作。
民政部辦公廳
2008年5月20日
壹是明確了“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就近為主、異地為輔”的總原則。二是明確臨時安置與長期安置相結合的方法和措施,既立足於解決當前的迫切問題,又著眼於今後的長期妥善安置。三是按照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的方法,對“三孤”人員提出了更加全面可行的安置渠道。四是明確了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福利機構日常開支、分散安置費用和“三孤”人員心理安慰咨詢等方面的具體扶持政策、措施和資金渠道。
對於孤兒和暫時無人認領的兒童,《意見》提出,要盡快將其與其他受災群眾分開,壹方面幫助其盡快找到父母親人,另壹方面盡快將其妥善安置在四川省條件較好的福利機構和公辦學校,暫時集中撫養或寄宿制學校。四川省內安置有困難的,由民政部協調安置。孤兒身份確認後,《意見》明確采取以下方式進行長期安置:壹是親屬監護。堅持親屬優先的原則。孤兒首先由具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撫養,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和義務。孤兒親屬有監護意願,但生活困難,缺乏撫養能力,盡可能保證孤兒在熟悉的家庭環境中成長。第二種是家庭收養。堅持依法收養,盡快對符合條件的孤兒依法開展家庭收養。如果遇難者家屬有收養地震孤兒的意願,可以優先考慮。收養十周歲以上的孤兒,應當征得孤兒本人的同意。為保障孤兒的生活和學習,促進其健康成長,收養人應當具備壹定的與收養孤兒相關的心理、教育和溝通能力,收養殘疾孤兒的人應當具備相關康復知識。三是家庭寄養。對於無法被家庭收養的孤兒,要通過家庭寄養的方式,為孤兒提供以家庭為基礎的照顧模式。各地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選擇有愛心、有條件、有能力的家庭開展家庭寄養,切實加強對寄養家庭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第四是家庭式的養育。在社會上招募合格的愛心家庭,通過集中或分散的家庭設施撫養孤兒。每個家庭為3-5名孤兒提供育兒服務,讓孤兒在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五是集中供養。要充分利用災區和四川省其他城市條件較好的兒童福利機構,妥善安置孤兒。要根據災後孤兒的身心特點,精心照顧,讓孤兒生活在壹個家庭友好的環境中,促進他們身心健康發展。
同時,意見對孤兒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壹是要保障兒童權利。我們應該堅持兒童權利優先的原則,充分尊重孤兒的意願。對可以由親屬收養、撫養、寄養的孤兒,應盡可能維持其現有的親屬關系和地緣關系;對於確實無法就地安置的孤兒,選擇就近城市安置;對於省外安置的孤兒,選擇大中城市條件較好的福利機構或家庭。孤兒是少數民族,我們應該尊重他們的宗教傳統和習俗。第二,積極開展殘疾孤兒的醫療康復。殘疾孤兒應得到及時治療和康復。凡有手術指征者,均納入民政部“殘疾孤兒康復明天計劃”進行手術矯治和康復;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械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及時組裝。第三,切實保障孤兒接受良好教育的權利。對於目前在中小學就讀的孤兒,根據他們的意願,盡量讓他們在原學校或國內其他條件更好的學校完成學業。寄宿制孤兒學校要為他們提供住宿服務,照顧他們的生活。對不能上學的殘疾孤兒,由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提供上門服務;對考入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的孤兒,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提供各種幫助,支持其完成學業;願意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孤兒可以免費進入中等職業學校,接受良好的職業教育。四是做好孤兒成年後的住房和就業工作。要按照民政部等15部門《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著眼長遠,切實解決好孤兒成年後的住房和就業問題,使他們的生活和就業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時,《意見》為社會愛心組織和個人救助孤兒提供了渠道,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和對象,即社會愛心人士可以為壹名或多名孤兒提供生活、教育、醫療、康復等方面的經濟保障或服務。定向或非定向地,有規律地或無規律地。接受幫助的孤兒可以是生活在福利院的孤兒、被收養或寄養的孤兒、在類似家庭中長大的孤兒和寄宿在學校的孤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