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
2.寫壹份起訴書,陳述: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確定法院管轄,然後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4.人民法院立案後,預交訴訟費用,等待法院審理。
第二,原告敗訴的後果是什麽?
如果妳輸了,妳就要承擔不良後果。通常包括:
1.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由原告承擔,不同於被告勝訴後再退還預交的訴訟費。
2.訴訟費用也應由原告承擔。
3.訴訟前,原告與被告之間有類似的約定“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也是因為敗訴而由原告自己承擔。
4.最重要的是,訴訟之外願意起訴的目的是通過訴訟,通過法律保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敗訴,法院無法支持,訴訟目的無法實現。
5.更糟糕的是,根據我國“無論如何”的原則,原告敗訴是經過法院訴訟處理的案件。如果原告做了同樣的事情,主張過度訴訟,法院將不再受理。
三、原告敗訴:
1,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與自己無關或者應該以甲方名義起訴但以乙方名義起訴(比如應該以分公司名義起訴但出現總公司名義或者應該以分公司名義起訴)。
2.告訴錯誤的人。有些案件涉及多個客體,每個客體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有些案件可能只由第三方處理,而另壹些案件可能與案件沒有實際利害關系。
3、超出了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有的單位由於法律意識不足或管理疏忽,本應在訴訟時效內行使訴權,卻希望協商,久拖不決,在固定的協商過程中忘記了證據。訴諸法院後,被告否認他們協商過,結果原告無法舉證,當然敗訴。
4.管轄權不明確。明確約定仲裁,但原告提起訴訟;或者他們應該提起訴訟,但應該“訴諸”仲裁。有些案件中,雖然原、被告事先約定了仲裁,但由於雙方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或者約定不明確,仲裁機構無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卻提起了民事訴訟,或者明明是民事訴訟,卻要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5.無法給出證明。有的案件因為原告提供不了證據,或者引用的證據不合法或者有重大缺陷,不被法院采信,結果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