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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我國特殊教育發展體系不斷完善的論據有哪些?

把特殊教育作為八項教育發展任務之壹,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殘疾人教育的高度重視,為我國特殊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完善特殊教育體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提高殘疾兒童義務教育質量,是《綱要》的創新和亮點。近年來,國家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基本的教育政策,殘疾人的教育狀況日益成為衡量教育公平程度的壹個重要方面和內容。不僅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人數顯著增加,而且殘疾學生的學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也取得了很大進展。

當前,國際社會越來越重視弱勢兒童(包括殘疾兒童)的教育,以下理念日益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教育不是少數人的特權,而是所有人的基本人權;讓包括殘疾兒童在內的所有人都能平等獲得適合其獨特需求的優質教育;隔離意味著不平等(全納教育)對殘疾兒童的教育“零拒絕”意味著“不拒絕”(所有殘疾兒童都應接受免費的、適當的義務教育)[1。上述理念對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因此,盡管我國特殊教育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無論是與國外特殊教育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我國其他各級教育事業相比,特殊教育的發展都明顯滯後。目前,我國特殊教育整體發展水平不高,殘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城鄉之間、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特別是農村地區;投入不足,保障能力有待加強;理念、內容、方法不適應時代要求等問題和挑戰。面對中國經濟的日益增長,中國國際地位的不斷上升,國際特殊教育新理念帶來的新要求和新挑戰,以及中國殘疾兒童日益多樣化的特殊教育需求,中國特殊教育要真正健康發展,必須完成六大轉變或轉化。

1.從特殊教育政策法規到特殊教育法規的轉變。

改革開放後,我國特殊教育法制建設發展迅速,壹系列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相繼頒布。1982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和政府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確立了國家和政府對殘疾人教育的政府責任。為保障憲法規定的實施,國家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頒布,2008年4月修訂)和《殘疾人教育條例》,再次宣示“國家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毫無疑問,我國現行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規對特殊教育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與我國經濟發展和我國在國際上的地位相比,與特殊教育的發展要求相比,與殘疾人的教育需求相比,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明顯的不足和巨大的改進和提高空間。顯示在:

(1)現有法律規定缺乏強制性規定。現有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者的制裁也沒有法律依據,對被侵權者也沒有相關的救濟措施和途徑[3]。由於法律規定不具體,相關部門互相指責,執法部門很難操作。

(2)特殊教育立法不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層次和權威性不高,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壹些發達國家及周邊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特殊教育法。例如,比利時的《特殊教育法》、美國的《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韓國的《特殊教育促進法》以及中國臺灣省地區也在1984頒布了《特殊教育法》。

(3)現有法律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目前,現有的關於特殊教育的法律規定,原則性表述較多,粗口用語過多,有些規定模糊不清,不易操作[2]。例如,2008年4月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和捐資助學”。這樣的條款很難發揮大的作用。

如果不解決上述不足和問題,中國的特殊教育很難取得更大的發展。因此,首先要不斷完善和修改現有法律法規中不適當的條款,去除模糊的宣誓用詞,增加強制性條款,制定殘疾人保障法司法解釋細則,減少相關部門相互推諉的責任,增強依法行政、嚴格執法的能力。其次,我國特殊教育法立法的逐步完成,可以借鑒壹些發達國家和我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經驗,解決現有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層次低、權威弱、缺乏核心法律的困境。只有這樣,中國的特殊教育才能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

2.從三類殘疾兒童教育向特殊需要兒童教育的轉變。

中國的特殊教育主要包括兩種教育形式,壹種是特殊學校教育,另壹種是殘疾兒童在普通學校學習。就特殊學校的類別而言,主要有盲、聾、弱智三類特殊教育學校,主要招收生活能夠自理並具有壹定學習能力的殘疾兒童。就普通學校而言,目前只能招收壹些有壹定學習能力,能適應普通學校的殘疾兒童,以輕度為主。換句話說,雖然所有的殘疾兒童都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但他們不壹定都有機會。所以,嚴格來說,我國目前只能為部分殘疾兒童提供教育服務。由於歷史原因,我國過去的特殊教育主要是針對盲、聾、弱智兒童的,我國只設立了盲、聾、弱智兒童特殊教育學校。盲、聾、弱智兒童可以上特殊學校,部分輕度殘疾兒童可以上普通學校學習。其他類型的殘疾兒童呢,比如自閉癥兒童、腦癱兒童、學習障礙兒童、肢體殘疾兒童、多重殘疾兒童?孩子應該上什麽樣的學校?孩子不是壹般的孩子。他們無法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學校沒有額外的資金和老師來教育他們。即使校長出於同情和憐憫,不能幫助家長的懇求,接納這樣的孩子入學,因為他得不到特殊教育資源的支持,也只能把所有的責任和負擔轉嫁給班主任。可想而知,班主任和殘疾孩子會面臨這樣的困境。其中壹個原因是,雖然近年來相關特殊教育政策法規也指出要為這些殘疾兒童提供義務教育,但責任並不明確,大多停留在文件中。

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國際組織和特殊教育發達的國家已經將殘疾兒童的概念擴展到特殊需要兒童的概念,為所有特殊需要兒童提供適當的教育。特殊需要兒童不僅包括視覺、聽覺、智力和身體殘疾的兒童,還包括特殊兒童、自閉癥兒童、腦癱兒童和學習困難兒童。美國有65,438+04個特殊需要兒童法定殘疾類別,鄰國日本有9個法定殘疾類別,韓國有8個法定殘疾類別,中國臺灣省有65,438+02個法定身心殘疾類別。因此,中國的特殊教育需要擴大殘疾兒童的概念,制定政策要求特殊教育學校招收其他類型的殘疾兒童,包括多重殘疾兒童,解決壹些特殊需要兒童(自閉癥兒童、腦癱兒童、學習困難兒童、多重殘疾兒童等)的困境。)不能接受義務教育。如果在教育部成立特殊教育司,各省都可以成立特殊特殊教育管理機構,將更有利於特殊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管理。

3.從特殊學校教育到融合教育的轉變。

(1)我國特殊教育的傳統形式是將被認定為盲、聾、弱智的三類殘疾學生放在專門為他們設立的特殊學校中。為了解決殘疾兒童的九年義務教育問題,中國開始嘗試將殘疾兒童安排在普通學校接受教育,即殘疾兒童隨班就讀。近十年來,中國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數量壹直在增加。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和特殊教育班的殘疾兒童占在校殘疾學生總數的比例壹直穩定在60%以上,2001達到60%?.86%[4]。可以說,“九五”以來,近60%的殘疾學生在普通學校接受了義務教育。然而,令人困惑的是,我國並沒有像特殊學校教育壹樣重視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這表現在隨班就讀的政策法規不完善。我國現有的關於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只強調普通學校應當接收有學習能力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且都強調要全面實施隨班就讀,但對於接收殘疾兒童的普通學校如何分配經費、如何管理殘疾兒童、如何培訓隨班就讀的教師等問題卻鮮有提及。即使教育部頒布的1994《關於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試行辦法》這壹關於隨班就讀的專門行政法規中提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經費投入”,可想而知教育部頒布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的約束力有多大。

(2)隨班就讀管理不到位。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管理與特殊學校完全不同。壹個省有十幾所特殊學校,也有近百所。殘疾兒童相對集中,容易管理,而隨班就讀的學校較多,但每個學校只有幾個或十幾個殘疾兒童,相對分散,管理難度較大。目前,教育部層面僅在基礎教育司設立了特殊教育司,負責基礎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的管理職能。與此相對應的是,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基礎教育處(科)只有壹人,縣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專職特殊教育幹部很少。在這種特殊的教育管理體制下,沒有能力和精力去管理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的工作。雖然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教研部門有1名專職或兼職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員,但仍是杯水車薪。所以在很多地方,隨班就讀的工作很少有人管。而且按照行政管理的類別,特殊教育部門只負責三類特殊學校(盲、聾、弱智)的教育行政管理,基礎教育部門的義務教育部門負責普通學校的義務教育行政管理。如果普通學校拒絕接收自閉癥兒童、腦癱兒童、學習障礙兒童、肢體殘疾兒童等殘疾兒童,特殊教育部門將難以管理。

中國特殊教育發展的六大轉變

(4)隨班就讀教師的職前和職後培訓滯後。從隨班就讀現狀的調研結果來看,隨班就讀的教師質量堪憂。2007年,教育部特殊教育司組織專家組對隨班就讀教師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只有37.80%的隨班就讀教師接受過特殊教育和培訓,而62.20%的隨班就讀教師沒有接受過培訓[7]。即使經過培訓,能被特殊教育機構培訓或者被學校送去培訓的比例也是微乎其微,大部分都是學校自己組織的研討會、討論會,培訓質量可想而知。現狀表明,隨班就讀教師職前和職後培訓的滯後,嚴重影響了隨班就讀教育的質量。

隨班就讀和普通學校附設的特殊教育班仍然是國家特殊教育發展的主體,是解決我國殘疾兒童義務教育的必然途徑。但是,如何真正保證占在校殘疾學生總數60%以上的隨班就讀的殘疾兒童能夠享受到高質量的教育,迫切需要國家出臺有效的政策法規。因此,建議借鑒我國部分地區隨班就讀的經驗,根據殘疾類型制定不同類型殘疾兒童少年“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國家標準;在師範院校實施壹年制特殊教育課程,彌補和改善隨班就讀教師不懂特殊教育的困境;政府提供財政資金:發展國外特殊教育,實施殘疾學生教育。5.正規學校最基本的發展需求。

4.從過分關註特殊教育的硬件投入到滿足殘疾兒童需求的轉變。

全國特殊教育總投入(即總投入)從1998年的65438+8.52億元增加到301.4億元,凈增近24億元;預算內專項總額也從1998的5.96億元增加到:億元,凈增19億元以上[8]。不能說國家不重視對特殊教育的投入。問題是近十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各路學者都在加緊改擴建,征地,新建。大興七區的特殊教育學校,無論是校舍還是硬件,都已經成為世界第壹,似乎只要把特殊教育打造成世界壹流就可以了。那麽特殊教育的質量就會發生變化。j至於校舍是否適合盲童或其他殘疾學生,S學校是否有足夠的殘疾兒童就讀(是否願意招生,每兩年買的現代化設備能否有效使用(有些很少用或從來不用,作為窗口設備的1放在次要位置)。壹方面很現代化很豪華,配備了特殊教育領域的壹流設備,但另壹方面學校的辦公經費似乎很短缺,連壹些簡單的殘疾兒童課堂教學的教具都沒有經費支持,更別說派特殊教育教師出去參加培訓了。

國家和地方政府投入資金建立特殊學校,對促進特殊教育的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沒有壹定數量的條件較好的特殊教育學校,高質量的殘疾兒童教育是不可能的,但問題是城市地區的特殊教育學校是否都需要擴建或新建,需要建設什麽規格的特殊教育學校?我們特殊學校的盲童,還在用發達國家盲童淘汰的盲板和盲筆,寫他們每天的作業。為什麽不能從修建豪華建築的資金中省下壹部分錢,為盲人學生提供盲文打字機或盲人電腦等省力快捷的學習工具,提高他們的學習效率呢?

如果我們不改變對特殊教育的投入,也就是說,要花多少錢去蓋樓或者買設備。似乎特殊教育只有建築、設備等硬件,那麽特殊教育的質量永遠得不到提高,殘疾兒童的教育需求永遠得不到滿足。對於城市和發達地區來說,特殊學校的建設已經基本完成,要逐步完成向教育質量和效益的轉變。建立特殊教育學校殘疾兒童管理和質量監控體系,讓每個殘疾兒童都有所學。

5.發達城市地區特殊教育向區域性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的轉變。

中國的特殊教育是以壹定數量的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幹,以大量的特殊班和普通班為主體的殘疾兒童少年教育格局。因此,特殊教育學校在殘疾兒童教育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特殊教育學校的數量從0988年的65438+446[9]增加到2008年的1640[10],但其特殊教育學校的分布,以2007年為例,很不均衡,東、中、西部差異很大。山東、河北、河南、江蘇四省有數百所特殊教育學校,但西部省份的特殊教育學校數量相對較少,特別是青海、新疆、寧夏、西藏四省(自治區),特殊教育學校數量不足10。壹方面,發達城市的特殊學校建築越來越豪華,設備越來越先進。另壹方面,壹些幾十萬人口的地區甚至沒有壹所特殊教育學校。即使殘疾兒童能上普通學校,也大多集中在城市裏(見1。目前我國的特殊學校都是隨班就讀,但是整個地區懂特殊教育的特殊教師很少。很難想象這個地區的殘疾兒童教育能夠健康良好的發展。國家制定的《中西部地區十五期間(2008-2010)特殊教育學校建設規劃》指出[11]2006年,除北京、上海、天津、西藏外,全國共有326個地級市(地、州、盟)。30萬人口以上的縣(市、旗)(不含市轄區)934個,1.246。目前仍有493個縣沒有特殊教育學校,其中中西部地區有405個,占30萬人口以上縣總數的82%。可見,中西部地區特殊學校的建設仍然是未來我國特殊教育發展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工程。完成發達地區向欠發達地區特殊教育學校建設的轉型,可以極大地促進中西部地區殘疾兒童的教育規模和質量。

6.從特殊院校專業教師培養到普通高校開設特殊教育專業的轉變。

據教育部2007年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特殊教育培訓情況統計,112,特殊教育學校34990名教師中,只有18976名教師接受過特殊教育培訓,僅占54%。也就是說,目前在特殊學校工作的教師中,有46%的人從未接受過任何特殊教育知識和技能培訓。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能夠培養特殊教育專業的大學/學院太少了。我國少數師範大學設立了特殊教育系/系,可以為盲、聾、弱智特殊教育學校培養教師,但難以滿足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的需求。如果僅僅停留在建設更多的特殊教育學院的基礎上,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特殊教育學校的師資問題,尤其是目前國家將支持中西部地區30萬以上人口的縣(市、區)或者殘疾兒童少年相對較多的縣,沒有特殊教育學校,那麽就需要更多的特殊教育教師來獨立建設壹所特殊教育學校。

根據國家“十壹五”期間的規劃,中西部地區將建設約190所獨立的綜合或單項特殊教育學校,即不考慮現有特殊教育學校和現有特殊教育教師的退休情況,未來中西部地區建設特殊教育學校至少需要數萬名特殊教育教師,僅建設幾所特殊教育師範學院是困難的。因此,可以借鑒美國解決特殊教育教師的思路,支持普通高校或大學開設特殊教育專業必修課,鼓勵普通大學畢業後修滿壹定學分後取得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認證,從事特殊教育教學工作。根據我國國情,建議有計劃地在東、中、西部的師範院校開設特殊教育必修課,讓更多的師範院校學生了解特殊教育的概念,掌握特殊教育的基本理論知識。部分有條件的綜合性大學可在試點基礎上增設特殊教育專業選修課。除此之外,可以研究論證在我國推行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實行“教師資格證+特殊教育職業資格證”雙證資格制度,以鼓勵有意願從事殘疾兒童教育的教師成為特殊教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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