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徐煥東教授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是對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的進壹步細化、明確和豐富,對提高政府采購質量和效率,促進政府采購科學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壹是加大采購需求管理,從源頭上保證政府采購的科學性。
政府采購領域頻頻曝出的“天價采購”、“豪華采購”等問題,讓社會不同方面頗為詬病。事實上,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的缺失有關。《政府采購法》規定,執行部門預算的單位需要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它的初衷是根據需求來編制預算,同時也要有需求管理。但在法律層面,沒有明確采購需求管理的問題,沒有采購需求的說明、論證等具體要求,也沒有這方面的責任規定。由於這些原因,本該購買的東西沒有購買,不能有效保證政府履行公共職責的需求,而不需要的或過於奢侈的東西卻大量購買。
政府為什麽要采購?首先是滿足某種需要,即“對事物有需要。”保證必要的需求是政府采購的理由和條件。因此,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和價格獲得政府履行職責所需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既是科學采購的根本目標和出發點,也是檢驗政府采購是否科學合理的基本標準。不從購買需求出發,不能適當滿足需求的購買,肯定不是成功的購買。
可以說,條例最大的突破之壹就是非常明確、到位地提出了采購需求的內容,使政府采購工作有了實質性、靈魂性的內容。《條例》從不同角度提及了許多地方的采購要求:
壹是采購需求成為采購的重要目標和基礎。《規定》第十壹條要求采購人做好采購準備工作,特別是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這是明確的目標導向,表明采購必須滿足需要。第十五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和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使采購需求成為編制采購文件的重要依據,突出了優先滿足需求的原則。
第二,明確規定采購需求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在建立需求的過程中不能有排他性的內容。《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和安全要求,表明采購人在提出采購需求時也必須遵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采購需求的描述不得含有歧視性、排他性的內容,避免實際操作中出現大量不當采購需求,影響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和公平公正目標的實現。《規定》第二十條更明確規定“采購需求中技術和服務的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和特定產品”為排他性內容。
第三,在確定具體項目的采購需求時,應聽取公眾的意見,以更好地反映公眾的意願,增加公眾的參與程度。《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政府確定向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的采購需求,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這表明采購需求不僅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面臨的問題,而且涉及公共服務,因此需要聽取公眾意見,讓公眾參與,這是“納稅人意誌”的要求。
第四,采購需求要完整清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除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以外,采購要求應當完整、明確”,這表明采購要求不應當含糊,而應當定位明確、清晰。《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要求采購代理機構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的水平。事實上,在采購實施過程中,越是完整、清晰、準確的需求定位和闡述,越有利於采購目標的實現。完整清晰的采購需求是采購成功的重要前提,也為采購結果的評估提供了便利。為了使采購需求完整、明確,條例還規定“必要時,應當征求有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以確定采購需求”,在技術上增加了可靠性,也有利於通過征求意見排除政府采購的排他性內容。
第五,有效政策執行的功能與采購需求有關。《規定》第六條要求政府采購實現政策性功能目標,其中之壹是“制定采購需求標準”,即通過對采購需求的說明和論證,實現節能環保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采購需求管理應包括采購方的需求陳述、需求描述、需求論證、需求控制和需求確立。需求陳述應清晰明確,不得包含歧視性或排他性內容;需求論證就是分析需求。通過規範的需求論證程序和需求管理方法,既保證了采購人履行公共職責所必需的功能需求,又不斷剔除多余、冗余和不必要的功能,避免不必要的公共支出,促進廉政建設,使需求管理成為實現政府采購科學化的源泉和基礎。需求建立的關鍵是明確建立需求的主體、權利和責任,並保證需求建立的嚴肅性。
二、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確保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
政府采購被稱為“陽光采購”。人們常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政府采購全過程都要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進行。事實上,對於政府采購來說,反腐需要透明,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需要透明,提高采購與供應的對接程度需要透明,潛在供應商和公眾參與和監督政府采購需要透明。因此,公開透明是科學合理的政府采購最根本的保障。
但在實際操作中,壹些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通過隱瞞政府采購信息、改變采購方式、不按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采購合同等方式,達到虛假采購或讓違約供應商中標成交的目的。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障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條例大幅增加了公開透明的相關內容。
第壹,采購信息需要公布。《條例》第八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第二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要求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其次,采購方法、評估方法和標準需要公開。《條例》對應當采用何種采購方式、采購過程中必須公開哪些內容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采購應當采取招標方式,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要求、投標人資格、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確定並予以公布;第三十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和詢價通知中披露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第三十八條規定單壹來源采購只能向單壹供應商采購的,還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示該單壹供應商的名稱。
第三,中標成交的結果和合同需要公開。《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確定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後2個工作日內,發布中標成交通知書,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並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連同中標成交結果壹並公告。第五十條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投訴處理結果必須公開。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的規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
為了保證政府采購的公開透明,條例中增加了許多新的具體規定,將更加有效地促進政府采購的規範和完善。當然,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增加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不是僅靠《條例》的幾條規定就能完全解決的。要落實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監管,對不按規定公開的單位、機構和具體責任人,要依法懲處。同時,依托現代網絡信息技術,通過建立統壹的采購網絡平臺,讓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和監督,真正提高政府采購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三、明確專家的職責和責任,規範專家行為。
我國政府采購采用聘請社會人士作為評審專家的非專業評審方式。其優點是專家屬於沒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隨機選取壹些比較懂行的專業人士,實現客觀可靠的評價。另壹方面,專家評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也不是很明確,現實中存在很多實際問題,如專家不是“專家”、專家難“指責”、專家操縱等。這些問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采購的質量和效率。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條例對專家的職責、權利、義務和責任作了補充規定。
壹是進壹步明確專家的遴選方式。《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但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除外。這在《政府采購法》中沒有明確。
二是明確了專家的義務和責任。《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評價專家應當遵守評價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價情況和評價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發現供應商在評標過程中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部門報告。第四十壹條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標,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第五十二條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回答供應商的詢問和質詢。
第三,進壹步明確專家的職責和對專家的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記錄評標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第四十壹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並對自己的評標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第七十五條根據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用、禁止參與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采購專業性很強,專家確實可以在采購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而水平不夠、責任心不強甚至別有用心的專家,都可能對采購產生不利影響,甚至產生破壞性影響。因此,對專家行為的規範應該對政府采購的規範化和科學化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專家的選拔、培訓、選拔、使用、共享、輪崗等具體方面,現實中還需要做更多細致創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