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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

《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是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壹領導,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依法懲處的原則。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該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第壹,這部法律的直接目的和任務是“預防、制止和懲罰間諜行為”。中國對外開放以來,出入境人員大量增加,外國人、華僑、臺港澳同胞增加,因公或因私出境人數增加。擴大對外交往,為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建設,爭取世界和平,完成祖國統壹大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另壹方面,外國間諜情報機構和其他敵對勢力在中國的破壞活動加劇,如政治滲透、分裂顛覆、信息竊取、勾結叛亂等,範圍不斷擴大,手段更加多樣化。當前,通過公開掩護秘密、合法掩護非法活動,已成為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和敵對勢力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常用方式。國內極少數敵視社會主義的敵對分子也極力尋求外國間諜情報機構和其他敵對勢力的支持。還有的為了私利出賣國家利益,給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和其他敵對勢力可乘之機。所有這些都對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造成了危害。當前,隨著國家安全領域的不斷拓展,國家安全和反間諜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情況、新任務。針對這些新的情況和任務,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什麽是間諜活動,違反者應承擔什麽法律責任,有關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應承擔什麽責任,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鬥爭中應承擔什麽義務和權利,不僅有利於預防、制止和懲治外國間諜和外國敵對勢力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間諜活動。也有利於宣傳、教育、動員廣大群眾和各方面提高警惕,增強同壹切間諜活動作鬥爭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國家的權益,維護中外合法活動和正常交往,維護國家安全,保衛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本文還明確了反間諜工作的主要內容,即從預防、制止、懲治三個方面入手。所謂“預防”,是指對公民、組織、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進行教育。自覺建立、遵守和嚴格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制度,堵塞工作和制度漏洞,使間諜和境外敵對勢力的間諜活動沒有可乘之機,采取積極措施防止間諜活動的發生;所謂“制止”,是指提高警惕,加強相關監控工作,及時掌握境外間諜組織和敵對勢力的動向,及時獲得其活動線索,及時發現間諜活動,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間諜活動,或者將已經發生的間諜活動遏制在未得逞的狀態,以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後果;所謂“懲治”,是指及時抓捕間諜犯罪分子,並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堅決追究間諜犯罪的法律責任,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達到警示其他不法分子的目的。

第二,這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通過“預防、制止和懲罰間諜活動”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涉及領土完整、主權獨立和社會制度的鞏固、社會穩定、經濟繁榮和人民安居樂業。這是世界上每個國家都必須面對的最重要的任務。根據本法和相關法律積極預防、制止和嚴懲間諜行為,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這是我國反間諜法的最終目的。具體來說,反間諜法要捍衛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中國的政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政治權力是社會制度的保障,社會制度是政治權力的基礎。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人民長期艱苦革命鬥爭的成果,體現了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國家安全關系到人民民主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反間諜法應當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的經驗,很重要的壹條就是經濟社會發展離不開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要維護這種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就必須堅決有效地同間諜等壹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作鬥爭。而且,根據新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反間諜法還應該在各個領域保障中國的國家安全,從而為中國的經濟社會建設和人民生活全面營造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

反間諜法是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反間諜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壹方面,反間諜法有利於規範、加強和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反間諜工作,使反間諜工作和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進壹步規範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另壹方面,憲法規定,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隨著我國長期處於和平環境,隨著中外交流的不斷加強,我們不能削弱國家安全意識,放松對間諜活動和壹切破壞活動的警惕。反間諜法有利於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義務,有利於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有利於動員各方面力量參與反間諜鬥爭,形成綜合防線,有利於維護有關組織、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該條還明確了制定本法的法律依據,即“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壹切法律的依據,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憲法》原則上規定,禁止壹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憲法》第1條第2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反間諜法是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著眼於反間諜工作的需要,規定反間諜工作的基本原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鬥爭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及危害反間諜工作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憲法有關規定的落實和具體化。此外,其他壹些法律也對反間諜工作做出具體規定。比如刑法從罪刑角度規定了間諜罪的刑罰;保密法從保守國家秘密的角度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保密制度以及泄露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有關規定也應在反間諜工作中得到執行。

正確理解和適用這部法律,需要準確把握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新中國成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構等敵對勢力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旨在顛覆中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間諜等敵對活動從未停止。中國反間諜工作和其他國家安全領域的鬥爭壹直是尖銳而復雜的。改革開放後,我國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與此同時,外國間諜情報機構和其他敵對勢力對中國的間諜破壞活動並沒有停止,而是範圍不斷擴大,除了涉及國家安全領域外,還涉及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為了有效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建設的順利進行,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對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際地位的提高,國家安全面臨新的形勢和挑戰。與此同時,我們對國家安全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和發展。當前,中國國家安全的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廣闊,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復雜。當前的國家安全既包括傳統安全,也包括非傳統安全。當前,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和其他敵對勢力不僅在傳統國家安全領域開展間諜破壞活動,而且在非傳統國家安全領域加大間諜破壞活動。在這個大局中,我們必須建立新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既重視發展問題,也重視安全問題;我們不僅要重視自身的安全,也要重視同壹個安全。我們要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為壹體的國家安全體系。對於維護國家安全,原《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尤其是反間諜職責,難以在國家安全立法領域發揮主導作用。同時,反間諜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壹步規範和加強。為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需要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制定壹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同時將原國家安全法修改為反間諜法。

修改《國家安全法》的總體考慮:壹是以原《國家安全法》為基礎,突出反間諜工作的特點,通過法律形式確認多年來堅持並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原則和制度;二是總結反間諜工作經驗,將實踐中行之有效、反間諜工作確有必要的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保障國家安全機關正常行使職權,有利於反間諜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三,註意與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協調。根據上述總體考慮,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原《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反間諜工作的實踐經驗,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165438+10月1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將《國家安全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並於當日公布實施。原《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原《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部法律從立法目的上對原《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做了兩處修改:

(1)刪除“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表述。這些內容可以在未來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時綜合考慮。

(2)這部法律的名稱由《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因此,為了進壹步明確這部法律的直接任務,在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中相應增加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的表述,使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更有針對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壹條為了預防、制止和懲治間諜活動,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的統壹領導,堅持公開與保密相結合、專項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禦和依法懲處的原則。

第三條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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