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社會的完善需要建立強大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產生的基礎和保障。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都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為了推進我國的法治進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正義的價值,提升其地位勢在必行。
關鍵詞:司法公信力,程序正義,實體正義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構通過職權在壹定社會中建立的壹種公共信用。這種公信壹方面體現在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充分信任和依賴,對司法權威的自覺服從,另壹方面體現在法律的權威在全社會得到確立,公眾對法律充滿信心。中國法治社會的完善必須依賴於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只有正義才能產生公信力,司法正義包括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傑克遜所認為的,“程序的正義性和合理性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可能的話,人們寧願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壹部暴力的實體法,也不願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壹部更寬容的實體法”。程序上的不公正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損害並不比實體上的不公正小。
壹、程序正義的內涵和價值
中外學者對程序正義的內容有不同的看法,其中最有影響的是美國學者貝爾斯和戈爾丁的觀點。貝爾斯認為,程序正義應當確立以下七項原則:(1)和平原則:程序應當和平;(2)自願原則:人們應該能夠自願將他們的爭端提交法院解決;(3)參與原則:當事人應當能夠有影響力地參與法院的爭端解決活動;(4)公平原則:程序應當公平、平等地對待當事人;(5)可理解性原則:程序應當為當事人所理解;(6)及時性原則:程序應提供及時的判斷;(7)止爭原則:法院對爭議做出最終裁決。而戈爾丁則認為,程序正義的標準有三個方面,九條原則:第壹,中立性。(1)和自己有關系的人不應該當法官;(2)結果不應包含爭議解決者的個人利益;(3)對各方訴訟給予公平支持。第二,沖突的勸導。(1)公平關註各方訴訟;(2)爭議解決人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論點和證據;(3)爭端解決者只應在壹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聽取另壹方當事人的意見;(4)所有當事方都應有公平的機會對另壹方提出的論點和證據作出回應。第三,裁決。(1)要解決的內容要建立在理性演繹的基礎上;(2)推理應該針對提出的論點和證據。
我國學者孫笑俠認為,程序的民主、控權、平等、公開、科學、文明是現代法治社會對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沒有這六個方面,程序正義就不完整。另壹些學者認為,程序正義應該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開性和自願性。
基於國內外專家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可以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從以下五個方面來考慮程序正義的內涵和價值:
(壹)程序的穩定性
程序的穩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必須在壹定時期內保持穩定,使程序的執行者有壹套確定的程序可循。訴訟行為和訴訟結果壹旦發生,就必須盡可能保持有效。同時,在眾多的糾紛解決方式中,司法判決具有終局性和穩定性。即使通過司法程序產生的判決是錯誤的,也只能通過正當的司法程序來糾正。
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訴訟中必須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時,法官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法官與其審理的案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當事人把糾紛交給第三人即法官的心理假設是,法官是中立的。中立是法官獲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也是司法程序平等和裁判公正的前提。
公眾參與
程序的公眾參與是指權益可能受到程序影響的公眾有權利和機會參與程序的制定和實施,並對最終結果產生事實上的影響。結果產生後,公眾應有足夠的機會參與效果反饋和機制完善的過程。正如古老的法律諺語所說,“雙方的聲音都應該被聽到,即使判決似乎是顯而易見的。”
(D)過程的開放性
公開是現代司法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要求司法過程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程序公開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司法公開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判決的整個司法過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法律不公開的案件外,司法過程都是公開的。
(5)程序平等
程序平等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的平等,這也是法律面前平等在程序正義中的具體體現。實現司法程序的平等,最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保護和待遇。平等保護就是不歧視,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訴訟中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平等關註各方意見和證據,在作出判決時充分考慮各方意見。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是法官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贏得公眾尊重的前提。
二、解讀中國司法程序正義面臨的問題
(壹)對立法的解釋
我國的立法指導思想和具體規範普遍強調實體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視了程序的重要價值。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例,從第壹條立法宗旨:“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沒有提到實現程序正義的價值。從具體法律規範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來看,“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有下列違反法定程序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5)其他‘違反法律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當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訴訟程序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的訴訟程序時,只有在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下,才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律更註重實體裁判的正確性,對程序問題的重要性關註較少。雖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但是,程序中並沒有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沈默權,使得這壹規定難以實現其立法目的,以至於現實中刑訊逼供的問題仍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