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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造法

首先,是由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壹切重大問題都要由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之所以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為國家的根本制度,壹個重要原因就是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據此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都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後才能生效。”根據現行憲法,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來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構成全部七個法律體系部門的法律。也就是說,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對壹切應當由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體系的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法律體系的主體。法律體系的形成,關鍵在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制定在法律體系中起輔助作用的法律。在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的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肩負著重要責任,立法任務仍然很重。

其次,是由中國統壹的單壹制國家結構決定的。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有56個民族。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和國情,為了維護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創造的統壹的多民族國家。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中國的國家結構是單壹的。我國的這種國家結構要求國家的法制必須是統壹的,而統壹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制是統壹的、獨特的。這種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壹性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獨特性,是確保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第三,是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維護統壹開放競爭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必須有統壹的法律制度來規範、引導和保障,避免全國統壹市場被分割,避免在經濟活動中為保護地方利益設置壁壘和障礙,避免強化部門利益,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照內在規律在法制軌道上健康發展。有機統壹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保障。

第四,是由我國的立法體制決定的。中國目前的立法體系不僅是統壹的,而且是分層級的。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授權立法權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涉及主權的事項等十個問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是為了實施法律,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職權而制定的。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國務院可以就應當制定的事項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關於地方性事務的規定。這壹立法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的,既保證了立法權集中於中央,又充分考慮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實,以及各地情況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立法體制下,行政法規不涉及刑事和國家機構,而地方性法規涉及的法律部門數量有限。

第五,這是由我國法律的效力水平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之間不僅在調整社會關系的範圍上存在差異,而且在效力上也存在差異。其效力從高到低依次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超越權限或者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法律的這些規定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互銜接、協調、配合,從而形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壹,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保障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後,是由堅持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壹政治原則決定的。黨領導國家事務的重要方式之壹,就是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只有國家法律體系的統壹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有機統壹,才能保證黨對國家事務的集中統壹領導和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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