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和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權限、超範圍、超金額、超期限查封、扣押、凍結,註意保護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需要追繳或者返還涉案財物的,應當堅持統壹資產處置原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有關財產及其清單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涉案財物及其清單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依法已經查封、凍結的涉案財物,不得查封、凍結,但可以等待查封、凍結。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財產保全措施的涉案財產,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在保證調查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當事人繼續合理使用不宜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業務有關的財物,並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全,減少調查處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必要時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指定相關部門或者委托相關機構代為保管。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
第六章涉案財產的控制和處理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可以接收涉案財物和投案時主動提交的權屬證明,如實登記並出具接收憑證,根據立案偵查情況決定是否查封、扣押、凍結。
第五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及其孳息,以及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如實登記,妥善保管和移交,並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變更法定程序。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收集、固定與涉案財物的來源、權屬、性質有關的證據,並隨案移送。對不適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物品,應當將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第五十二條涉嫌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在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可以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歸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及其孳息,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評估後,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出具返還清單,在訴訟結束前返還被害人。辦案人員應當在案卷中註明退回原因,並保留原始照片、清單和被害人領取手續備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訴訟終結前不予返還:
(壹)涉嫌犯罪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二)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
(三)案件管轄需要變更的;
(四)可能損害其他受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利益的;
(五)可能影響正常訴訟程序的;
(六)其他不適宜退貨的。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當立即解除對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及時返還當事人:
(壹)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的;
(二)人民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應當返還生效判決、裁定。
第五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和孳息,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發現犯罪嫌疑人將經濟犯罪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用於清償債務、轉移或者設定其他權利負擔的,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凍結:
(壹)他人明知是經濟犯罪的非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
(二)他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取得上述財物的;
(三)他人通過非法還債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上述財物的;
(四)他人以其他惡意手段取得上述財物的。
他人明知是虛構債權債務關系或者虛假交易而隱瞞、轉移、代購、代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繳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應當出具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並連同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壹)走私、金融詐騙、洗錢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被通緝滿壹年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三)涉嫌重大走私、金融詐騙、洗錢的單位被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逃匿、死亡,致使案件無法適用普通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現有證據證明其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物應當予以沒收的,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並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壹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