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國外貸款包括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吸收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和合作開發)和其他對外投資(包括外商購買中國股票和其他)。第四條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長遠建設規劃。
吸收外資應遵循《指導外商投資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指導目錄》。第五條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主要用於市政公用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以增加設施供給能力,提高市政公用設施技術裝備水平和企業管理水平。任何企業、任何項目在利用外資時,都要把引進資金與引進技術和管理有機結合起來;不得采用落後或淘汰的技術、材料和設備。第六條建設部負責編制全國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計劃,並報國家有關部門納入全國利用外資計劃。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行業利用外資計劃,於每年8月份報送建設部,納入本地區利用外資計劃。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地方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計劃。
城市市政公用事業企業負責提出自己的利用外資項目。第七條城市市政公用事業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除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審批權限和程序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部報送項目建議書;建設部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書面意見報送省有關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項目建議書除應包括項目建議書的必要內容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本地區利用外資的現狀、利用外資的選擇和理由、利用外資的數額、利用外資的計劃、對外資償還或回報能力的預測。第八條申請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必須做好前期各項準備工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經過有資質的咨詢機構評估。國內配套資金必須充足,融資渠道必須落實。第九條經批準借用國外貸款的項目,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中外簽訂的貸款協議規定的資金範圍和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挪用貸款資金或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第十條國外貸款項目所在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建設單位辦理項目貸款,建立還貸準備金。償還國家舉借和地方政府償還的國外貸款本息,應納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計劃。第十壹條外商直接投資項目,選擇外方合作者壹般應通過招標或通過邀請外商詢價、比價進行。對於擬選擇的合作夥伴,中方應委托有關咨詢機構對其社會信譽、合法性和承擔項目的能力進行調查和評估,包括資信和財務狀況、融資能力、技術和管理水平等。中方只有在咨詢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確認其有能力承擔項目後,才能確定外方合作夥伴。第十二條中國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基礎上,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中外雙方投資的資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外方提出的合作條件要經過科學合理的論證,充分考慮產品的個性水平(收費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第十三條外商直接投資項目,中外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方不得化整為零,越權審批;在雙方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中,中方可以任何形式或變相保證外方的固定收益率,不得設定最低價格公式,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不得允許外方抽回資本;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接受合營企業的委托負責經營管理。對於大中城市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我國必須控制該設施總供給能力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