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本市註冊的法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
(二)本市註冊的法人與本市非法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訂立或者履行的經濟合同;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法人之間訂立或者履行的經濟合同。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轄區內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經濟合同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的業務(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系統(行業)的經濟合同。
中國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通過信貸管理和結算管理來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
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的管理。第二章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管理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格式和必備條款。依法成立的經濟合同必須嚴格履行。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依法進行。第五條當事人訂立經濟合同,應當出示法人資格、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並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履約能力擔保。雙方都有權利和責任審查對方的法律資格和履行能力。第六條代理人訂立經濟合同,應當事先取得委托單位的委托證明,並按照委托範圍以委托單位的名義訂立。第七條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證機關申請對經濟合同進行鑒證或者公證。經濟合同的鑒證或公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本著自願的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證處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需要鑒定或公證以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經濟合同進行認真審查。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經濟合同無效:
(壹)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以法人名義訂立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訂立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國家法律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四)條款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計劃的;
(五)標的物為國家禁止買賣的物資、未經許可經營的物資或者法律、政策不允許的行為;
(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以脅迫、欺詐手段訂立的;
(七)違反代理規定的;
(八)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第九條下列行為是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
(壹)以他人名義訂立經濟合同;
(二)偽造經濟合同的;
(三)利用經濟合同破壞國家計劃,倒賣國家禁止和限制流通的物資及其調撥票據、提單、批件和指標;
(四)利用經濟合同買空;
(五)倒賣或非法轉讓經濟合同;
(六)利用訂立和履行經濟合同的機會行賄的;
(七)為違法活動提供合同、合同專用章(公章)、證明和銀行賬戶的;
(八)利用經濟合同轉包利潤和其他經濟合同謀取非法利益。第十條經濟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解決或由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經濟合同,應依照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承擔責任。第三章經濟合同管理監督部門的職責第十壹條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制定經濟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主管部門和單位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四)鑒證經濟合同。
(五)確認和處理無效經濟合同。
(6)經濟合同糾紛的仲裁。
(七)查處違反經濟合同的行為。第十二條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制定本系統(行業)經濟合同管理制度,培訓本系統(行業)經濟合同管理人員。
(二)監督檢查本系統(行業)經濟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將企業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作為經濟指標進行考核。
(三)調解本系統(行業)的經濟合同糾紛。督促當事人認真執行人民法院的裁決和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仲裁。
(4)因違約不起訴致使本系統(行業)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遭受損失的,督促當事人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發現本系統(行業)訂立的經濟合同無效或違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並按規定上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主管部門應確定經濟合同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