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土地征用被稱為征用。按照德國法律,土地征用是某個少數群體為了社會福利被迫犧牲自己的權益。因此,除非是為了公共福利的需要,並經過與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的反復協商,否則不得使用土地征收權,即使使用也必須公平合理。換句話說,德國的土地征收需要滿足三個基本條件:第壹,土地征收的目的必須是“公共利益”;二是需要與征地主體多次協商,協商不成才能使用征地權;第三,征地必須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合理。德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界定社會公共利益的範圍,但由於其他法律對私人土地或財產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公共利益”的使用範圍是有限的。
在英國,土地征用被稱為“強制購買”,只有在議會確認土地使用目的有利於公共利益後,土地部門才能依法取得強制征用權。英國關於強制征地的法律規定,征地必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確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門檻很高。征地部門必須證明該項目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令人信服的案例”,比如證明該項目帶來的收益超過部分被剝奪土地的人的損失。
法國的土地征用制度最早建立於大革命和第壹帝國時期。土地征收的目的也僅限於公共利益的範圍。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規定:“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任何人的財產都不能被剝奪,除非這是法律承認的公眾需要所明確要求的,並且是在事先得到公平補償的情況下。”對於公共利益範圍的界定,法國以公私財產來劃分,只把能夠產生公共財產增值法律效力的需要視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法國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的定義已經從最初的公共工程建設需要擴展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它不僅指公眾的直接需要,還包括滿足公共利益的間接需要,以及行政主體履行公務和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需要。
(2)征地程序
德國的土地征用壹般經歷兩個階段。第壹階段是自由協商購買階段。根據德國法律,任何開發商或建築商都不能直接進入征地拆遷程序。在此之前,必須采用市場經濟最常見的方法,與土地所有者和地上權人談判,購買建設所需的土地。在這壹階段,開發商或建築商必須解釋購買土地的目的,並向土地所有者和地上權所有者提供購買土地的價格。只有在自由協商購買失敗後,開發商或建築商才能向上壹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進入征地程序。第二階段是征地程序的真正實施階段。壹般來說,這壹階段的征地程序大致可以分為規劃審查、征地、征地補償、征地生效四個步驟。
英國土地征收的主體是法律機構,如政府機關和自來水等公共設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申請、審批、補償談判或裁決、簽訂出讓合同和支付補償四個階段。
法國的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四個階段:事前調查、公共目的批準、具體地點調查和可轉讓決定。其中,法國行政法院應當事先審查土地征收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時,法國法律還規定,土地征收的申請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與土地征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對土地征收的目的有爭議,不服從批準決定的,可以在批準決定公布後兩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具體位置調查是核實被征收財產的實際位置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補償內容
德國的征地補償價格是以官方公布征地決定時的交易價格為基礎,以市場價格評估補償標準,以被征收人收回同等質量、同等標的物為標準。各種補償費由征收受益人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各種補償費應在征收決議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內支付,否則征收決議將被取消。征地補償的內容為:①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損失的補償,以征用機關決定征用申請之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的轉讓價值或市場價值為基礎;(二)經營損失補償,即原財產所有人在從事職業、經營或履行其應盡任務中所遭受的暫時性或持續性損失,以投資其他土地所能獲得的相同收益為基礎;③賠償被征用標的物的壹切附帶損失。同時,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德國法律規定,被征地權利人對補償金額有爭議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有管轄權的土地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征收補償上,英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補償評估的日期、補償的範圍和標準、補償糾紛的處理等。英國法律規定,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是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在公開的土地市場上所能得到的售價為基礎的。由於從通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其他相關權利人到最終獲得土地往往需要幾個月或更長時間,因此土地征收補償的估價日期成為壹個非常關鍵的問題。英國土地征收評估準則規定,雙方約定補償金額的,以土地征收公告日為評估日;如果征地補償引起糾紛,可以向土地法院申請補償裁定,土地法院審理的最後壹天為估價日。征地補償的內容包括:①土地和建築物補償,以公開市場地價為基礎;(2)剩余分割或損害賠償,以市場折舊價格為標準;③租賃權損失補償是指合同未到期的價值和征收造成的損害;(4)搬遷費用、經營損失等幹擾補償;⑤其他必要費用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代理費、維權費等。
在法國,以最終裁決日前壹年的土地使用情況為準,或者以業主納稅時的申報價格為參考,以征收判決裁定的土地市場價格為補償標準。土地被決定征收後,如果雙方不能就補償標準達成壹致,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上訴,由公共征收法院和公共征收法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