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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妳好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國家對重點大型企業和中央企業設有監事會:

為進壹步加強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當前監管工作,保障監事會當前監管工作有效開展,現將《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前監管工作規則(試行)》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各中央企業要充分認識當前監事會監督的重要意義,樹立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積極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的工作機制和制度,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SASAC)

2009年12月25日發布的新聞稿

中央企業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的規則(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支持中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配合國有企業監事會(以下簡稱監事會)開展當期監管工作,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資委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日常監督工作,及時、全面地提供監督檢查所需的信息。

第三條企業和監事會應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防止機密信息泄露。

第四條監事會應當嚴格執行“六要求六不”行為準則,遵守企業相關工作制度,恪盡職守,依法監督,廉潔自律。

第二章工作聯系機制

第五條企業和監事會應當加強工作聯系和溝通,建立工作聯系制度,明確聯系人員和方式,協商確定相關支持和配合事項。

第六條企業應當建立與監事會的工作聯系機構,由企業相關負責人牽頭,以辦公廳(室)、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辦公室、財務、審計、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相關負責人為聯系人,負責重要信息報告、會議通知、財務和經營管理信息的報送。 監事會要求的監督協調、問題整改落實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項。

第七條企業負責人和主要職能部門應當向監事會報告企業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並支持和配合監事會與相關人員的談話。

第八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舉職工監事,為職工監事履行監督職責提供必要條件。

第九條企業應當為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行政保障,並協助監事會對下屬企業的監督檢查進行聯絡和協調。

第十條監事會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和企業情況,與企業商定支持配合的具體事項和要求,確定關鍵聯系人負責與企業的日常聯系。

第三章重要情況報告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有關經營管理、改革發展趨勢和投資者關註事項的重要信息。

企業重要報告的範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重組改制、產權轉讓(受讓)、薪酬分配、績效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出國(境)等重要信息,應當事先向監事會報告。

第十三條。企業重要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變動、重大損失或重大經營危機、違法違規、法律訴訟和仲裁、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下,應在第壹時間向監事會報告,並通報後續進展情況。

第十四條監事會應對企業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項反應靈敏、有效,及時掌握企業動態信息,加強企業風險分析,及時報告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項。

第四章出席會議

第十五條重大經營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以及其他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重要會議,應當通知監事會列席。

第十六條監事會參加的企業會議包括:

(壹)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黨委(領導小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黨政聯席會議、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2)年度(年中)工作會議;

(三)財務工作會議、財務預決算會議、生產經營(經濟形勢)專題分析會議和紀檢監察審計重要會議;

(四)監事會主席認為有必要出席的其他重要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參加的相關會議,企業應當提前通知監事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並提供相關材料。

會議通知壹般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送達監事會,並盡快將會議的有關材料提交監事會。企業召開臨時會議,應當將會議通知及相關資料提前送達監事會。

第十八條重要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及其他相關會議材料提交監事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收到企業會議通知後,應當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並及時向企業反饋。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在會前認真準備,做好會議記錄,會後及時向監事會主席及辦公室匯報會議情況及相關建議。

監事會可以通過視頻或電話方式列席企業會議。

監事會應當在未出席的企業重要會議後查閱有關會議記錄、紀要等文件和資料。

第五章信息材料的提交

第二十條企業和監事會要確定信息報送的範圍、程序和相關責任,及時提供財務和管理信息,開放企業信息系統。

第二十壹條企業按照監事會的有關要求,做好《年度工作報告》的填報工作。由相關負責人牽頭,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明確內部分工,落實相關責任,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容和形式報送。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資料日常報送制度,及時向監事會報送相關規章制度、財務、生產經營動態和分析資料。

已反映在企業年度工作報告中的信息,可借助企業信息系統和列席企業會議獲取,不再重復提交監事會。

第二十三條企業向SASAC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請示、報告和批準文件,應抄送監事會。

及時向監事會通報企業接受國家審計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應當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和企業情況,合理確定資料收集的範圍和程序,並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所獲得的企業信息。

重要和機密的文件、資料應編制交接清單,及時交回企業辦理清關手續。

第六章協調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支持和配合監事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和溝通,並就審計計劃、審計重點、審計安排等事項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協調。

在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協議中,應明確會計師事務所應加強與監事會的溝通,將監事會關註的問題納入審計計劃,並提供相關工作底稿供監事會查閱。

第二十六條企業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和審計報告階段,就重要審計事項交換意見的相關會議,應當邀請監事會列席。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年度或階段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等資料應報送監事會。及時向監事會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八條企業紀檢監察部門應向監事會報告案情和調查情況,對重大案件及時與監事會溝通。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將監事會要求自行檢查的有關問題或事項納入內部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工作計劃,組織審計或檢查,並向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和檢查結果。

第七章意見交流和整改落實

第三十條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企業自行糾正和改進的問題,及時與企業交換意見,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發出提示函、監事會主席提示企業負責人等方式督促企業整改。

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落實監事會要求整改的問題,並及時向監事會反饋。

附件:企業提供信息的範圍

企業提供信息的範圍

壹、企業年度工作報告

二、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三、企業財務信息

(壹)年度財務報告和年報審計材料,企業財務快報(包括重要子公司);

(二)企業財務預算及執行情況報告;

(三)會計賬簿及相關憑證。

四、企業生產經營的動態情況和分析數據

動詞 (verb的縮寫)企業本期重要事項信息

(壹)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驗收)、工程建設、重要物資采購招標、非主業和高風險業務投資、對外擔保、績效考核、收益分配、主輔分離、關閉、破產清算等信息。;

(二)職責分工、薪酬與職務消費、兼職報酬、股權激勵等企業負責人;

(三)重要機構和人員變動、重大事故、重大訴訟和仲裁、違法違規等信息。

六、企業及其重要職能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七、向SASAC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請示、報告和批準文件。

八、企業董事會會議、黨委(黨組)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會議紀要、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材料。

九、與企業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發展和市場狀況等信息。

十、國家審計和企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信息。

XI。監事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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