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程序起訴程序是指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起訴訟。前者指的是起訴期限,後者指的是起訴是否必須經過行政復議。(壹)起訴期限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為五日、15日、三十日、三個月。1.起訴期限為5天。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處罰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裁決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治安行政案件或者援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起訴期限,應當遵守這壹規定。2.起訴期限為15天。《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自復議期滿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單行行政法規如郵政法、統計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藥品管理法、食品衛生法(試行)等都規定了起訴期限為15日,這是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中比較常見的規定。3.起訴期限為30天。這壹時限主要適用於案情復雜、不便起訴的案件,如稅務、資源、海關等行政案件。我國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漁業法、海關法等規定的起訴期限是30天。4.起訴期限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這其實是我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最籠統的期限。此外,專利法第四十條第二款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起訴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只要當事人之間有爭議,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因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糾紛,往往需要行政復議後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哪些案件在起訴時應當復議,哪些案件可以不復議起訴,要看每個具體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的不同規定。從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來看,有以下四種情況:1。許多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不經上壹級行政機關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比如《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對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罰款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食品衛生法(試行)》、《商標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藥品管理法》、《漁業法》、《草原法》也做出了類似規定。2.壹些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必須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只有對上壹級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都作出了這樣的規定。3.壹些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和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海關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處罰通知或者海關處罰決定公告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根據壹些法律規定,公民和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當事人選擇復議的,復議後的決定為最終決定,當事人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爭議。比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被公安機關拘留處罰的公民不服處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壹級公安機關作出最終裁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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