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誠信原則具有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的雙重特征。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的確立,是對大陸法系追求法律絕對主義、否定司法活動主動性所帶來的弊端的壹種彌補。就其目的而言,任何壹個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誠信原則或與誠信相關的具體法律規範,目的是為了維護某種秩序,體現某種利益平衡。信用中國在中國構建信用監管平臺的誠信原則具有互補性、不確定性和公平性的特征,具有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沖突、確定法律和合同解釋的準則、降低交易成本從而提高效率四大基本功能。
關鍵詞:公平;公序良俗;補充;彈性;公平的
壹.導言
任何法律的實施都需要執法者和守法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否則再完善的法律也會在實施過程中被規避,再有價值的法律也是無用的。基於此,人們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倫理要求逐漸上升為理想法治社會的基礎。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中,誠信原則在民法基本原則中尤為重要,被稱為“帝王原則”。
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扮演著道德追求的守護者的角色,法律條文保證了這種道德追求在不同領域的實現。誠信原則作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體現了立法者對民事生活中道德觀念法律化的不懈追求。
二、誠信原則的道德淵源和法律淵源
源於倫理學的誠實信用原則,必然有許多人類所提倡的道德因素的成分。費雷拉認為:
誠信是人類生活關系中被吸收到法律中的要素。誠實信用,追求善良風俗,追求公平,追求公序良俗,但它們之間有很多不可忽視的區別。
誠信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人之間或人與社會之間的公平,所以對誠信的追求和對公平的崇拜壹直被認為是互為因果、相輔相成的。但是,公平本身並不具有法律內涵。公平不是作為壹種具有特殊含義的法律制度而存在,而是作為立法者或法學家所追求的壹種理想狀態而存在。它是法治社會所強調的社會正義理念,是作為誠信原則而存在的。
為了存在的目的。
與誠實、信用、公平相比,善良風俗所包含的元素大多來自人類社會與生俱來的本能。它是在漫長的歷史中自發形成並頑強保存下來的,在相當長的時間和廣泛的領域中被相當壹部分人嚴格遵守,具有壹定的法律特征。但是,離開這個特定的時空邊界,很可能成為歷史的壹部分,被人們遺忘甚至聲討。誠實信用有更長的保質期,有專門的機構和強制手段約束,被壹定的人信任和遵守。好的習俗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存在,甚至大相徑庭,但只要有參與者,誠信的內涵就不會改變。並不是所有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都是違背善良風俗的,但是損害善良風俗參與者利益的行為必然是被誠實信用所容忍的。
維護公共秩序的目的是實現國家和社會的普遍利益,即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努力實現國家和社會的普遍利益。與誠實信用相比,公序良俗側重於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保護,不直接影響民法壹般保護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不直接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公序良俗原則處理的是危害國家、侵犯人格和尊重人格、限制經濟自由、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該原則往往從法律關系的外部修正其內容[1](第212頁),而誠實信用原則是從法律關系的內部調整的,因此公共秩序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實踐中的外部邊界。
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的確立,是對大陸法系追求法律絕對至上、否定司法活動自主性所帶來的弊端的壹種彌補。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項獨特的法律原則,在整個民法體系中具有廣泛的普遍性。因此,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被視為大陸法系立法方向和司法模式轉變的風向標。
意思自治原則是資產階級法律萌芽時期市民社會對法律制度最迫切的需求。作為民商法的精髓,意思自治原則最大限度地發揮了民法意義上主體的能動性,而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支撐。這兩種機制作為約束機制和意思自治原則,相輔相成,共同調節市場運行和經濟生活。誠實信用原則在防止基於意思自治原則的民事主體間權利濫用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源於羅馬法,羅馬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誠實信用原則”。其他國家民法中也有類似的關於誠實信用的原則或規定,如法國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德國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日本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等。對於誠實信用原則,各國民法典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重點進行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在德國民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被定義為債務履行原則,而在瑞士和日本民法典中,誠實信用原則被定義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
法學家們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有不同的看法。它常被視為人類社會的理想或交易中的道德基礎。目前民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包括主觀判斷、利益平衡、行為規則和惡意排除四個方面,都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誠實信用原則在許多外國法律領域被視為壹種特定的行為準則。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只有誠實信用原則被視為壹項基本原則。
綜上所述,誠信原則具有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的雙重特征。誠實信用源於道德觀念,誠實信用原則是立法者通過立法手段對道德觀念的確認。
誠實信用原則將道德規範提升為法律原則予以強調,不失其倫理內涵,其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是壹種強制性規範,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或規避。我國的立法現狀決定了《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並不是壹個有詳細法律解釋的法律規範,而是作為壹個抽象的原則,對所有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有著廣泛的限制。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都有註意信用、信守承諾、不把自己的利益建立在損害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基礎上的義務[2](第97頁)。這是壹種獲取自身利益與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以誠信原則為支點。
三、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
就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而言,任何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或具體的誠實信用法律規範,都是為了維護某種秩序,這種秩序要麽體現為某種利益平衡,要麽體現為某種可以依賴的道德基礎;就內涵而言,誠實信用原則是壹項以公平為內容的規則;就外延而言,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可以彌補具體規定的漏洞和缺陷;就誠信原則與司法活動的關系而言,誠信原則是指承認法官的創造性司法活動,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允許法官按照壹般的公平原則進行裁判。
魏振瀛先生從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以及學者的解釋中得出結論,誠實信用原則是壹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1)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和發生民事法律關系時,應當誠實守信,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2)因不履行義務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由民事主體承擔責任。(3)司法工作者實行廉潔
誠實信用原則應以事實為基礎,保護和平衡各方利益。(4)在立法上,不僅要確立誠實信用為基本原則,而且要制定體現誠實信用的具體規定。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3] (P. 311)不難看出,雖然誠實信用原則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往往以彈性原則的面目出現,依賴於法官在個案中對公平正義的把握來平衡各方利益,但它限制了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活動範圍,為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即誠實信用是壹切民事行為的基本道德底線。
基於以上對誠實信用原則內涵和外延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誠實信用原則是壹個不確定但具有強制性的壹般條款,它既指導當事人正確地進行民事活動,又賦予法官填補法律漏洞的自由裁量權,引導法律與時俱進,這就是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壹般條款論”[4](第71頁)。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被認為具有平衡這兩種利益的目的。[4](第296頁)在民事主體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的利益,以關註自己的事情對待他人的事,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以保證法律關系中的各方都能獲得應有的利益。當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的利益失衡時,誠信原則必須進行調解以恢復利益平衡,從而維護壹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在民事主體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法定範圍內以與其社會經濟目的相壹致的方式行使權利。因此,誠實信用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是大多數法學理論界所強調的:壹是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必須具有誠實的內心狀態,從而對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第二,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誠信”作為壹項法律原則,在法律意義上沒有確定的內涵和外延,因此對誠信原則的適用範圍幾乎沒有限制和約束。這種不確定的規定源於壹個法律事實,即立法機關考慮到法律不能容納不可預測的情況,不得不授予司法法官壹些補充和完善法律的權力,並以模糊或不確定的規定形式授予法官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成為法律條文中的強制性規定,源於立法者對解決法律漏洞的創造,體現了對創造性和積極司法活動的認可和肯定。
四、誠實信用原則的特征和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互補性、不確定性和公平性的特點。
互補性是民法的顯著特征之壹。當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壹些必要內容缺乏規定,出現漏洞時,民法會提供補充規定進行修補,屬於事前調整的方法。誠實信用原則就是這樣壹個抽象的補充規定。有學者認為,誠信原則“是白紙條例”,“無色透明”,即誠信原則的補充功能無處不在。只要成文法的適用存在漏洞和不足,誠實信用原則的補充作用就會得到適用和體現。這也決定了誠信原則在適用上具有強制性。在民事活動中,這種強制性體現在:無論當事人同意與否,誠實信用原則都是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天然條款,使當事人不僅要承擔約定的義務,還要承擔強制性的補充義務。而且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其適用,即使約定排除,其效力也無效。當事人在合同細節上的權利義務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難以詳細規定,法律也難以對這些問題作出具體的補充規定。於是,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個抽象的補充條款應運而生。誠實信用原則的附則以壹個抽象的標準——善良人意識來確定不可預見事件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要求當事人以善良人的標準來處理和對待這些事件。信用中國打造中國信用監管平臺。誠實信用原則,無論當事人有無特別約定,自然成為各合同的補充條款,而法律的其他補充條款並不具有至高無上的“皇帝”地位。這種對合同的強制補充誠實信用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的幹預,使當事人在約定的義務之外承擔補充的誠實信用義務,要求當事人公平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以關註自己的事情對待他人的事情。
誠實信用原則的不確定性意味著它是作為壹個彈性條款存在的,是對具體法律規定的缺陷的補充。在法律領域,總是存在著法律的相對穩定性和社會生活的復雜性,法律條文的有限性和社會生活矛盾的無限性。誠信原則作為壹項帝王原則,是法律的實際狀態,可以與其自身的理想狀態保持和諧。誠實信用原則雖然只是某些立法原則的體現,但並不被視為任何具體的制度,而是以誠信、公序良俗等“模糊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正是由於誠實信用原則外延的不確定性,它才能根據具體要求進行靈活的變動,從而合理調整立法者沒有預料到的社會關系,使相對穩定的法律適應各種客觀環境的變化,使有限的法律條文發揮最大的作用。
誠實信用原則的公正性在於,它是統壹壹般正義和具體正義的唯壹途徑。衡平法是授權法官根據公平正義的原則和具體案件的特殊情況靈活適用法律的法律。在大陸法系中,誠實信用原則是衡平的體現。法律是實現正義的工具,正義是人與人之間的壹種理想關系,即每個人都能得到他應得的利益。正義在民法中體現為公平。在司法程序方面,公平的實現依賴於衡平,法官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法律,避免因法律疏忽造成利益分配不公或當事人責任認定不合理。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所實現的衡平為個案的公正處理提供了標準,也認可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上述特征使誠實信用原則在實際司法適用過程中產生四大基本功能: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沖突、確定法律和合同解釋的標準、降低交易成本以提高效率。
首先,誠信原則在倫理和法律原則上的指導,決定了誠實守信、善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等行為規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每壹方當事人都必須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態。也就是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主觀上誠實善良,根據誠實信用的觀念和行為追求“心理誠實”。同時,該原則要求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忠於真實,不得欺騙他人以達到損人利己的目的,即追求“事實誠實”。當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種具體的行為準則出現在法律條文中時,它要求當事人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規避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謀取私利。
其次,平衡各方之間的各種沖突和矛盾。民法所調整的各種利益關系,尤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都是為各個主體追求不同的經濟利益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這種利益沖突和矛盾需要通過誠信原則來平衡。誠實信用原則不僅要平衡當事人的利益,還要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即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此外,誠信原則為法律和合同的解釋提供了基礎。當法律和合同缺乏或不明確時,誠信原則要求司法人員依據誠信和公平的標準和理念,合理、準確地解釋法律和合同。在適用法律時,誠信原則要求司法人員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以彌補法律的不足。誠實信用原則賦予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同時在不違背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限制其權力範圍。
最後,以誠信原則為指導的法律和倫理觀念有利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在民事訴訟中,從事各種交易的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合同、履行義務,可以降低虛假、欺騙所帶來的交易風險,從而鼓勵交易、增進利益、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以熱門的預約服務為例。電話預訂可以使酒店為客人提供客房預訂服務。對於門店來說,可以充分利用房間,吸引異地消費者入住;對於客人來說,可以提前安排住宿,讓行程更方便。這壹切都是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如果客人不能入住,酒店可能會遭受既得利益的損失;如果酒店訂了房但沒入住,客人就不能按約定入住。這樣的後果只能是酒不再提供這種便利或者客人不再相信這種承諾。因此,只有交易雙方誠實守信,才能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成功率,形成良性循環,促進社會經濟增長。
動詞 (verb的縮寫)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及其局限性
因為立法者不可能有超人的遠見,任何法律條文都不可能是完美的,也不可能涵蓋所有可能的矛盾、糾紛和沖突。法律漏洞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司法法官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的範圍內的衡平法權利,允許其依據模糊靈活的條款辦案,使司法活動具有相當的主動性,使不完善的法律不斷得到修正、補充和發展。
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體現在“忠信為傳家寶,詩書長存”“忠信為自然,忠信為硬,忠信為理,忠信為天,忠信為仁,忠信為命,忠信為性,忠信為德”等至理名言中的誠信觀念,已經成為人們。“小子不可欺”、“言出必行、言出必行”、“假壹罰十”等等,是自古以來每壹個誠實商人嚴格自律的經營原則和商業道德。壹旦違反,必然被醜化為奸商,臭名昭著。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可以看作是對這種傳統倫理和商業倫理的法律確認。
我國《民法通則》確認誠實信用原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該原則不適用民法的某壹領域,而是廣泛適用於民法的各個領域。由於我國法制建設起步晚、起點低,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法律漏洞,誠信原則的補救功能不可或缺。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發展,必然導致現有法律與現實環境的脫節。同時,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決定了修改和制定法律將是壹項相當緩慢和長期的工作。因此,誠實信用原則在現階段國內立法和司法領域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誠信原則的局限性。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壹項基本原則,很難具體明確地要求人們作為或不作為,這使得人們的權利和義務處於某種不確定的狀態。同時,誠實信用原則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因法官認知能力的差異而產生合理或不合理的不同效果。這就要求每壹個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對此要有清醒的認識,在司法審判工作中不斷提高自身的審判水平,使民法中的這壹“皇權原則”發揮應有的作用。
使用。
參考資料:
【1】梁彗星。市場經濟與公序良俗原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彗星梁。民法解釋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
[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4]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讀——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7 5第1期作者:南京大學法學院孫責任編輯:竹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