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定罪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受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還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履行的贍養義務。有能力負擔卻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侵犯了家庭中老、幼、病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平等權利。遺棄往往會對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被社會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打擊遺棄犯罪行為,有助於形成贍養老人少的良好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無獨立生活能力,應當贍養而拒絕贍養的行為,情節惡劣。所謂老、幼、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下列情形的人:
(1)因年老、殘疾、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齡小或智力低下不能獨立生活的。
除了有這種情況的家庭成員,不存在遺棄的問題。
1,行為人必須有贍養義務。這是本罪的前提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有義務贍養哪些家庭成員。贍養義務是基於三個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和義務:贍養與被贍養、贍養與被贍養、撫養與被贍養。
孩子壹出生就自然開始,這是無條件的。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社會義務,也是法律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兄弟姐妹對弟妹的撫養義務也是如此,但這種義務的產生必須符合法律條件。子女有要求父母贍養的權利: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有要求祖父母贍養的權利,兄弟姐妹有要求兄弟姐妹贍養的權利。對於另壹方來說,有贍養的義務。這壹義務必須針對未成年子女、孫輩、孫輩或兄弟姐妹,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也包括在內。
夫妻互相扶養的義務是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完全平等。任何壹方既有支持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支持的權利。所以形成了壹種贍養和受贍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狹義的贍養關系。夫妻關系必須以夫妻關系為基礎,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壹種人身和財產關系。這種婚姻關系壹旦終止,也就終止了。
至於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從父母需要子女贍養的那壹天起,這種義務就是無條件的。在壹定條件下,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的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贍養義務也是如此。父母有贍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壹定條件下,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有贍養孫子女和兄弟姐妹的義務,孫子女和兄弟姐妹也有贍養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義務。但是,行使這壹義務的前提條件是,因年老、體弱或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或行動不便,需要贍養、照料和照顧。
2、行為人能夠負擔但拒絕贍養,能夠負擔,是指經濟能力獨立,能夠滿足本人、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當時,當地標準)。行為人是否有承擔能力,這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支出情況具體認定。如上所述,這裏所謂的贍養,應該廣義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夫妻之間的贍養。具體來說,所謂教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父母對子女的關心和幫助,祖父母對孫輩的照顧,祖父母對孫輩的照顧,兄弟姐妹對弟妹的照顧,社會教育等方面。所謂贍養,是指在壹定條件下,子女對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孫子女對祖父母、兄弟姐妹對兄弟姐妹在生活和精神上的關心和幫助。所謂贍養,狹義上是指夫妻之間的生活。
上的支持和其他方面的關心和幫助。“拒絕扶養”是指行為人拒絕履行長輩對晚輩的扶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扶養義務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具體表現就是不提供幫助,離開依賴者或者把依賴者放在自己無法支持的地方。在行為內容上,拒絕贍養不僅指不提供經濟供給,還包括對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不給予必要的生活照顧。“拒不贍養”客觀上揭示了本罪的犯罪行為為不作為,即消極不履行贍養義務,如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的父母不承擔經濟供給義務,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承擔照顧義務。
3.遺棄必須達到惡劣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換句話說,情節惡劣與否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罪的情節惡劣:因遺棄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受害者沒有生活,流離失所,因被遺棄而被迫沿街乞討;因為遺棄,受害者被逼得走投無路,被迫自殺;行為人經多次教育拒不改正,使被害人的生命處於危險境地;遺棄手段非常惡劣(如遺棄中的毆打、咒罵、辱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