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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應明確哪些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協議應明確約定被拆遷戶選擇貨幣或產權調換;

2、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臨時房屋位置、面積、戶型等。;

3.協議明確規定了被拆遷戶的搬遷時間、臨時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4.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他補助費和獎勵費所涉及的費用,以及經營費用和支付方式,也應是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

5.違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註意事項1。確定簽署協議的主體是否合法。

條例規定,簽訂補償協議的壹方必須是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條例》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踐中,房屋征收部門的設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形式:壹是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房屋征收部門,最常見的情況稱為“拆遷管理辦公室”;二是在現有部門中,如房產管理部門、建設部門,確定壹個部門為房屋征收部門。最常見的情況是住建局或者住建委。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通常不是簽訂補償協議的法律主體。

2、確定是否有詳細準確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況。

這些條件包括房屋的確切地址和位置、產權歸屬、用途、多層建築的“層數”以及房屋的附屬物。實踐中,首先是房屋權屬存在爭議,需要明確,避免事後引發長期民事糾紛。最簡單的道理就是,協議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賠償後給誰;第二,房屋的用途,是住宅、店面還是工業,會決定賠償內容是否包括非住宅房屋的損失和機器設備的搬遷費用。

3、確定是否有明確、合法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條例》第21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執行協議,被征收人要註意兩點:壹是是否賦予妳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二是安置房的位置、戶型、套數、面積等信息是否有明確具體的表述。

4.確定是否有明確的賠償金額、結算方式和支付期限。

通常這部分要以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估價報告為準,明確寫明房屋的補償金額。無證和手續不全的通常單獨列出,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確定補償金額。涵蓋了房屋附屬物補償、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大型機械設備及其他室內電氣設備搬遷補貼及搬遷獎勵,最後還會有壹筆搬遷補償費及結算方式條款。在本通用條款中,應規定賠償的支付期限。

5、確定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方式。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的,如走親訪友或搬遷至其他租住或自有房屋的,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如果提供周轉房,住在這裏,不需要提供臨時安置費。值得註意的是,在這壹部分,通常會規定違約責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原因,被征收人超過過渡期限仍不能遷入安置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向被征收人額外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如約定金額的壹倍)。

6.註意“重復”條款和“空白條目”條款

這兩點主要集中在實際做沒做,做的對不對。第壹點通常寫成“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好吧,如果被征收人在簽訂協議時被告知,協議簽字、按指紋後會因各種原因被“領走”,暫時不會發放給被征收人,那麽這樣的協議肯定是不會簽訂的,無論被征收人提出多麽合理的要求。第二點通常寫成“本協議及其附件的內容,空白處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因此,被征收人必須確保對空白部分的手寫文字內容進行嚴格審查,確保所有內容均為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歧義、篡改、歪曲、歧義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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