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資格:藥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藥店工商、稅務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藥店醫保刷卡申請表,醫保賬號。2.申請條件: (壹)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證書》(GSP證書)、營業執照;
(二)正常運行1年以上;
(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藥品價格政策,並通過物價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藥品經營場所大於80平方米(不含辦公室、倉庫等附屬建築);具備24小時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能力;
(五)藥品(不含中藥飲片)不少於65,438+0,000種(商品名),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配制率不低於藥品品種的80%;藥品應按規定分類擺放,並有明顯提示;處方藥、非處方藥、非藥品必須分櫃分區放置;不得在店內經營不屬於醫保範圍的食品、化妝品、日用品等物品;
(六)藥品的管理必須有按GSP要求由計算機管理的“購、銷、存”臺帳;並根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檢查需要,及時提供“購、銷、存”臺賬;
(七)配備1以上的執業藥師或藥師(非兼職或掛名),確保營業時間內不少於1的執業藥師或藥師在崗。其他藥品從業人員需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培訓合格,並定期(每年)體檢,建立健康檔案;
(八)嚴格遵守《勞動法》及各項法律法規、內部管理規範,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好制度的執行和檢查;
(九)在申請指定地點前12個月內未受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價格等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十)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具備人員、硬件和軟件三個方面的規定條件。人員:需要藥學專業人員。具體情況要看要開的藥店是在縣級以上地區還是在鄉鎮村。不同地區條件可能不同,具體看當地省級藥監局的具體規定:解釋:要求藥學技術人員為縣級以上地區執業藥師,縣級以下地區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執業藥師及中專以上學歷。各省之間可能會有壹些差異。硬件:必須有固定的藥品經營場所,能夠滿足儲存藥品、不影響藥品質量、有利於藥品經營活動的整體條件。不同地區對場所的面積要求可能不同;說明:壹般面積為縣級以上8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小於30平方米。縣級以下經營場所原則上為40平方米,倉庫為20平方米。但去年國家局放寬了農村藥店的經營場所,要求20平米以上,可以滿足當地管理的要求。軟件: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體要求主要參照GS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這些工作制劑能認真執行,有證據或記錄(即應記錄執行制度)。
1.選擇經營場地,選擇合適的經營場地並有該場地的房產證或租賃登記的租賃合同;2.辦理營業執照,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需要攜帶場所證明、身份證等材料;3.雕刻。公章批下來後,去當地公安局認可的印章公司制作公章和財務章。4.建立基礎賬戶,帶上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公章等。,並到銀行辦理公司基本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