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條禁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法律條款的解釋
這篇文章是關於禁止結婚的。
本條是對1980婚姻法第六條的修改。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
禁止壹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源於原始社會的婚姻禁忌。人類在進入個體婚姻後,出於優生優育的原因,有意識地通過立法限制近親結婚。受遺傳基因的影響,夫妻雙方如果血緣過近,很容易將身心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壹代,給民族健康、人口素質、人類發展帶來危害。第二,基於倫理要求。因為近親結婚有違倫理教育,阻礙了人類長久以來確立的婚姻道德,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傳承的失序。所以世界各國都有禁止壹定範圍的親屬結婚的立法傳統。
該條定義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具體為:(1)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來自同壹祖父母的非直系血親關系,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叔伯、姑、舅、姨、甥(女)等。
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患有醫學上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原因有二:壹是傳染病容易相互傳播,不利於他人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患者自身的健康。婚姻往往會加重病情。其次,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患者結婚不符合優生優育規律,會給子孫後代制造不幸,不利於整個民族乃至全人類的發展。但是否屬於不宜結婚的疾病,必須經過醫學鑒定,不能隨意解釋。
我國婚姻法對禁止結婚的疾病不作具體列舉性規定,但對“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作了概括性規定。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最終要靠醫學來鑒定。壹般來說,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分為兩類:壹類是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疾病和重度智障。患有這種疾病的人,通常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承擔夫妻間權利義務的能力,有可能將精神疾病遺傳給後代。另壹類是身體疾病,主要是指那些危害對方和下壹代健康的重大的不可治愈的傳染病或遺傳病。目前,我國正在推行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其目的是檢查結婚雙方是否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這是減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健康素質的重要措施。
根據我國衛生部1986發布的《異常情況分類指南》,禁止結婚的疾病是指雙方均為重度智力低下。所謂重度精神發育遲滯,又稱白癡,是最嚴重的壹種精神發育遲滯,是大腦發育不良導致的精神活動障礙,即智力先天異常。患這種病的人智力極低,學不會說話,不能辨別和理解周圍的事物,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躲避危險。此外,這類患者往往身心發育不全。
適用說明
1.禁止堂兄妹結婚。
法律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通婚,其實質主要是針對堂表兄弟姐妹,這壹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堂表兄弟姐妹之間通婚。我國歷史上壹直有壹個習俗,五代以內旁系血親,無論同輩還是異輩,都不結婚。而且,同家不婚,親戚加親戚的宗法倫理,使之成為壹種傳統的婚俗,在中國歷史上長期流行。也是由於小農生產經濟和人們群居的生活環境。堂兄妹和其他近親壹樣,由於血緣關系密切,很可能有相同的病理基因,通過遺傳給後代帶來不良後果。科學的繁榮使人們意識到近親結婚的弊端。統計顯示,壹些隱性遺傳病的發病率,如先天性耳聾,是堂兄妹間隨意結婚的7.8倍;先天性魚鱗病的發病率是堂兄妹間隨意結婚的63.5倍。其他遺傳病或先天畸形,如高血壓、精神分裂癥、先天性心臟病、無腦兒、脊柱裂、癲癇等。,近親結婚所生孩子的發生率也明顯高於非近親結婚所生孩子的發生率。建國初期,鑒於當時的實際情況,法律並沒有嚴格禁止,只是規定表親之間的婚姻是習俗。從1980婚姻法開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目的是提高我國人口素質,保障民族健康。目前各國的相對立法壹般都沒有明確限制表親結婚,主要是因為其他國家沒有中國這種普遍的表親結婚習俗,沒有必要限制。
2.我國婚姻法應規定擬結婚的血親能否結婚。
虛擬血緣包括:虛擬直系血親和虛擬旁系血親。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擬結婚的直系親屬之間結婚,但根據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見,婚姻法中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的規定,也應當適用於養父母與子女以及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子女。無論擬解除的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來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範圍。法律之所以對直系血親之間的擬制婚姻加以限制,不僅是因為違反倫理道德,容易導致代際和血緣的混淆,而且主要是為了保護養子女和繼子女的利益,避免因脅迫等原因被迫與養父母或繼父母結婚。只要沒有血緣禁忌,法律就應該允許旁系血親之間的通婚。
3.直系姻親原則上是不允許結婚的。
在該條規定中,不禁止姻親之間的婚姻。但是,直系姻親雖然不具備直系血親的法律地位,但他們的通婚也是不道德的,往往會導致代際失序,出現繼承和身份的問題。因此,直系姻親壹直是人類婚姻的禁忌,很多國家的親屬立法都將直系姻親納入婚姻禁止的範圍。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明文禁止直系姻親之間的婚姻,但基於倫理要求,應該加以限制。按照我國傳統習俗,直系姻親之間不宜結婚,即喪偶的公公與兒媳、婆婆與女婿、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與繼女、繼母與繼子。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 (53)法司普民字第12/989號關於“關於公公與兒媳、後母與兒子能否結婚問題的批復規定:“是否公公與兒媳、後母與兒子、姑與侄、子與父妾、女婿與 “雖然婚姻法中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這些人結婚,但是為了照顧群眾的影響,防止他們想不通。 但如果雙方態度堅決,為避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處理(如勸其搬遷等。).”“對於這些個別的特殊問題,妳院並責成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當場予以處理。尤其是要照顧群眾的影響。壹般不需要制定統壹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是建國後解決這個問題的唯壹辦法。其中,直系親屬的婚姻在後來的收養法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但對於其他直系親屬的婚姻,應該還是適用的。只要他們之間沒有禁止結婚的血緣關系,就應該允許旁系姻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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