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市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簽訂的合資合同;
(二)本市企業、事業單位與外省市企業、事業單位簽訂的合資合同。第三條合營企業合同是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共同生產經營的協議。它包括:法人合資合同、合夥合資合同和合作合資合同。
合營企業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四條訂立合營企業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符合國家計劃和國家及地區經濟發展戰略的要求。第五條訂立合營企業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第六條合營企業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營各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第二章合營企業合同的訂立第七條合營企業合同訂立前,應認真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
(壹)聯營各方的基本情況和聯營後的綜合經濟技術優勢;
(二)市場需求現狀及發展預測;
(三)聯合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場所;
(四)投資估算和融資方式;
(五)聯營形式和經濟聯合組織的領導體制;
原材料、能源、水資源、交通運輸;
(七)商品購銷渠道;
(八)產品質量監督措施;
(九)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和消防安全設施;
(十)從業人員的數量、來源和素質;
(十壹)經濟效益評價。第八條政府部門應認真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計劃和國家及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的要求;
(三)是否具備生產經營活動的外部條件;
(四)聯營各方是否具備相應的履約能力。
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第九條合營合同各方應向對方提供下列有關文件或資料:
(壹)合同雙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合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銀行或金融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
(四)特種產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五)承包方代表資格證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材料。第十條法人型合營合同是合營各方投資組建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聯合組織的協議。
法人聯營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合營企業的宗旨和原則;
(二)經濟聯合組織的名稱、地址和經濟性質;
(三)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驗資方法和出資期限;
(四)經營範圍和方式;
(五)經濟聯合組織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
(六)經濟聯合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領導體制和管理決策機構的組成;
(七)經濟聯合組織計劃和協調合營各方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和權限;
(八)合營各方在生產經營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九)企業職工的招聘、培訓和工資、勞動保險、福利等待遇;
(十)利潤分配和財務制度;
(十壹)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處理合同爭議的措施;
(十三)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十四)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
(十五)合營企業終止時財產清算的方法;
(十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七)簽約的時間、地點和代表。第十壹條合夥企業合同是合營各方以相同的出資額,組成經營相同、負盈虧的合夥經濟聯合組織而訂立的協議。
合夥企業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合營企業的宗旨和原則;
(二)合夥組織的名稱、地址和經濟性質;
(三)合營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四)經營範圍和方式;
(五)合夥組織管理機構及其代表的組成;
(六)合營各方的義務;
(七)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
(八)合同變更、解除和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九)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十)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十壹)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十二)合營企業終止時財產清算的方法;
(十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4)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