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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農村公路條例草案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按照國家和省技術標準建設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發展農村公路應當遵循保護環境、節約用地、保證投資、建養並重、確保質量、安全暢通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支持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鄉道、村道的建設和養護。第五條省、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承擔。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建設和養護鄉道、村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公路相關工作。第六條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和收費。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農業生態環境實際進行編制,符合國家和省農村公路發展目標,與國家和省公路發展規劃及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並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第九條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原編制機關應當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縣道、鄉道的建設不得低於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村道建設應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技術標準,壹般不低於四級公路的技術標準。

農村公路客貨運站應當與農村公路統壹規劃、統籌建設並達到規定的標準。

農村公路防護、排水、交通標誌等交通安全等附屬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公路進行改擴建,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農村公路建設使用土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外緣不少於壹米的農村公路用地。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和二級以上中型橋梁、隧道設計分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進行;其他農村公路項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圖壹期設計。

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的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其他農村公路工程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的具有相關工程技術資格的技術人員承擔。第十五條符合法定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農村公路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特殊工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

縣道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鄉道、村道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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