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 * *家庭成員在農業戶口滿8年以上(含8年,申請人未成年子女不受此期限限制),並在本市工作生活。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資產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
3.無自有住房或現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0平方米(含)。女性13周歲以上,男性15周歲以上合住壹室的,人均住房面積可放寬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
(3)已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的;
(4)落實華僑住房政策的專用房;
(五)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5.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 * *家庭成員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未發生過任何房地產買賣或其他產權轉移行為。
對2.3項規定的條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市房管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房價水平進行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以標準租金租住公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並入住保障性住房後,應在3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還的,按原價格退還所購經濟適用住房。
按照《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暫行辦法》,退出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購買中山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請人及其* * *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表,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離異或喪偶家庭須提供相關證明。
(2)家庭住房狀況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者其他地方擁有房產的證明,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其他房產的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住房分配證明。
(3)家庭收入證明:申請人及其* * *家庭成員上壹年度的收入證明。申請就業或就業的申請人及其* * *家庭成員,提供就業或就業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工資薪金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加班費及其他與就業和就業有關的收入)、上壹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證明(收入未達到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的無需提供);共同申請的申請人及其* * *家庭成員為個體工商戶或者投資開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度納稅證明;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 * *家庭成員未就業的,應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4)因在本市高校就讀取得本市戶籍,畢業後在本市落戶的,提供本人畢業證書和在本市工作的相關證明。
(5)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戶籍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
(6)屬於市民政局批準的低收入家庭、市總工會批準的低收入家庭和特困職工家庭,提供《中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或《中山市工會特困職工證》。
(7)屬於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孤寡老人、殘疾人和受到市級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的,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8)家庭資產及相關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符合下列條件的市、縣可以開辦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壹)按照個人申報、單位審核、登記的方法,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了普查,對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申請人進行了處理;
(二)已制定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收入分配管理辦法;
(三)已制定購買公有住房和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實施辦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上市銷售:
(壹)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不按規定補足房價的;
(二)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超過標準部分未按照規定返還或者補足房價款和裝修費用的;
(三)戶籍在凍結區且已納入拆遷公告範圍的;
(四)有的房屋有產權,有的* * *不同意出售;
(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已經抵押、轉讓的;
(六)上市出售後新建住房有困難的;
(七)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宜出售的。
第六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要求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的,應當向住房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房地產權屬證書;
(3)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四)共同生活的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書面意見;
(五)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房屋,還應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