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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涉及哪些法律規定,股權質押有哪些?

1.股權質押涉及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股票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票質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和外商投資企業股票質押。對股權質押標的的唯壹限制是股權必須依法可以轉讓。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大華公司70%股權提供質押擔保是合法的,銀行要求確認質押合同無效是沒有依據的。

法律對於股權質押設立的程序和要求,對於不同類型的股權是不壹樣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質押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相關規定:(1)股東將其股份質押給同壹公司的其他股東作為債權人,不受限制;(2)股東向同壹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質押股份,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表示同意;(3)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且不購買質押股權的,視為同意質押。同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質押在形式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簽訂書面質押合同;(2)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同意,股權出質應當記載於股東名冊。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權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記載事項包括質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質的出資額或者股份數、出質期限。上市公司股權出質應當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生效;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質,自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後生效。

二、股權質押有哪些法律風險?

與其他擔保方式相比,股權質押具有更大的法律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是壹種權利,不同於抵押、動產質押的標的物,是實實在在的“物”。質權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質押公司的“含金量”;同時,股份質押後,公司可以通過將財產抵押給他人、拒絕年檢、停業、投資高風險項目、大量增加經營負債等方式降低公司價值,導致質押難以實現。因此,債權人在接受股權質押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嚴格審查出質人的資質。《公司法》修改後,有限責任公司在出資範圍、出資期限、股權質押、股權轉讓等方面較舊《公司法》有較大變化,公司本身的自治範圍擴大。因此,嚴格審查出質人的出資情況,以及公司章程對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成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的前提條件。

2.審查股權質押的合法性。首先,無論是《公司法》還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規定》,都嚴格禁止股東或投資者將其股權質押給公司。其次,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有壹定的限制。因此,在股份有限轉讓期間,這部分股份不能質押。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其股份的質押必須經全體股東壹致同意,未經壹致同意不得質押;而且股權質押的範圍只能是投資人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3.股權價值要合理評估。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股權價值的合理評估已經成為實現質押的重要因素。在質押合同簽訂前,債權人應對質押股權進行全面調查和合理評估,正確判斷質押股權的擔保價值,特別是對公司或有負債有充分的了解和判斷。另壹方面,在這種情況下,直接以債務人的股權作為質押並不能增強債權的擔保,因為債務人本身以公司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向債權人提供了償債擔保,股權的價值也取決於法人財產的收益。對於債權人來說,股權的價值不能超過公司財產的價值。因此,債務人股權質押不能增加債權的擔保,這種股權質押對債權人來說是沒有價值的(當然以投資和並購為目的的除外)。

4.完善質押合同。股權質押過程中,只限制股權的轉讓。但是,質權人可以通過增加負債、對外借款、抵押或低價轉讓資產等方式實質性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權益,應當在質押合同中加大對質權人行使股權的監督,甚至對公司的重大財產處置和重大負債進行嚴格限制。

5.及時辦理審批手續。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並向登記機關備案,出質合同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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